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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昨日发布了对吴东亮、刘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1-12 09:22:09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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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对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图智能,股票代码837932)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吴东亮、刘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方图智能存在未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对外投资、虚构业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遭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吴东亮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小琴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吴东亮、刘小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方图智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对外投资

方图智能2019年、2020年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及股票投资均存在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虚构业务

方图智能全资子公司商融(北京)智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交易,通过与其他三家公司签署购销合同和开发票的方式共确认256.41万元收入及239.32万元成本,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方图智能2017-2019年度存货期末余额分别为2263.40万元、2109.61万元、2754.62万元,三年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分别为1.06万元、0、95.04万元。检查发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库龄超过438天的存货257.84万元。方图智能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库龄较长对存货销售价格的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方图智能对销售商品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以取得安装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技术服务合同以取得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检查发现方图智能存在未取得安装验收单据即确认收入的情况,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收入》(2006)第四条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深圳证监局关注到方图智能还存在召开董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履行通知义务、三会会议记录不符合公司章程等问题。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方图智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吴东亮担任方图智能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小琴担任方图智能的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吴东亮、刘小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2011年9月22日,上海安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歌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波、陈静媚共同出资成立深圳市达威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8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深圳市达威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6月27日,公司名称由“深圳市达威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上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末,方图智能的控股股东为深圳中电新里程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68%。方图智能的实际控制人为吴东亮,持股比例17.43%。

吴东亮,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9月至2003年2月,供职于广州市爱浪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美加音响发展有限公司),任区域销售经理;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供职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任渠道业务部经理;2003年10月至2014年1月,供职于北京铁三角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大区经理;2013年11月至今,供职于深圳中电新里程控股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3年11月至今,担任方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

方图智能于2016年7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20年7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对外投资

你公司2019年、2020年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及股票投资均存在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虚构业务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商融(北京)智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交易,通过与其他三家公司签署购销合同和开发票的方式共确认256.41万元收入及239.32万元成本,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2017-2019年度存货期末余额分别为2,263.40万元、2,109.61万元、2,754.62万元,三年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分别为1.06万元、0、95.04万元。检查发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库龄超过438天的存货257.84万元。你公司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时,未考虑库龄较长对存货销售价格的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你公司对销售商品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以取得安装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技术服务合同以取得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取得安装验收单据即确认收入的情况,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收入》(2006)第四条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我局关注到你公司还存在召开董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履行通知义务、三会会议记录不符合公司章程等问题。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确保收入、成本、费用、减值计提等事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9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吴东亮、刘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东亮、刘小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20年7月起对方图智能(深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图智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方图智能在对外投资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我局已对方图智能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3号)。

吴东亮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小琴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东亮、刘小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bH_03116

关键词: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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