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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

2020-11-27 08:53:13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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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温州荣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荣丰置业”)罚款2.8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事由为温州荣丰置业存在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综法处字[2020]第013-136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温州荣丰置业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安地产”,股票代码:000517)旗下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温州荣丰置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2020年7月21日,在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A-02地块,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温州荣丰置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条款规定如下: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对温州荣丰置业作出上述处罚。该条款规定如下: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户外广告是一个城市的名片,不仅体现着城市的管理水平,也反映了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内涵。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区市容市貌,还存在着极大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据报道,今年3月,荣安以10.9亿竞得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A-02地块,楼面价8068元/平方米,溢价率21%。

荣安地产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温州荣丰置业为公司子公司,归属母公司权益比例为100%。

半年报指出,温州荣丰置业为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A-02地块的开发商,该项目名称为誉瓯园。誉瓯园开工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土地面积为41442平方米;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为135104平方米;预计总投资金额为233252万元。

官网显示,荣安地产始创于1995年,总部位于浙江宁波,荣安地产一直扎根宁波、深耕长三角、面向全国进行战略布局,已在宁波、杭州、嘉兴、苏州、重庆、西安等城市拥有超100个项目,开发业态涵盖住宅、商业、写字楼等,总开发面积800多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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