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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事关你我生活

2021-01-12 07: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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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央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和使用注意事项、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应监管措施等方面,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央行称,《办法》的出台将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合规使用。

采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央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办法》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办法》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办法》还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办法》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根据《办法》,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央行特别强调,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这意味着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事的个人信息服务也将被纳入征信监管范畴。

对此,央行表示,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此外,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报告。

实现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即将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办法》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市场对此高度关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近年来互联网生态不断丰富,个人征信数据的维度随之延展,例如网上购物、社交关系、出行情况、理财持有情况等等,但这些数据多被把持在互联网巨头手中,规范数据收集和利用迫在眉睫。

据了解,央行自2016年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我国征信市场迎来黄金发展期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近期正在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2020年11月25日举办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稳妥地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朴道征信已于去年末获得央行颁发的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继百行征信之后,央行发放的第二张个人征信牌照。

在2020年12月25日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期。”他表示,对于征信市场,在监管上央行将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

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央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bH_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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