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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监管函

2020-11-04 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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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王思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74号

    

    王思:

    

    你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你的配偶刘景山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2日卖出维康药业股票4,000股、5,362股,金额合计59.31万元。维康药业于2020年10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刘景山卖出维康药业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定期报告公告日前三十日内。

    

    你作为维康药业证券事务代表,未督促你的配偶遵守在公司定期报告前三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相关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bH_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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