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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11 16:30:09 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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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汇〔2020〕1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格尔木市支局对该分行责令改正,给予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1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宗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警告,罚款9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2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中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警告,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3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分行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分行警告,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4号)显示,中国银行湟中县支行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6号)显示,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宗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分行警告,罚款1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7号)显示,中国银行大通县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8号)显示,中国银行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9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11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东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警告,罚款1万元。

相关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各金融机构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其中9月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报送,2014年10月份及以后的数据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自2014年10月10日起每日报送。逾期报送数据将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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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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