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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冬季新冠疫情重蹈覆辙需要选择灵活政策

2020-11-28 15: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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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是一种新型传染病,尚未列入现有传染病病种中,不在《传染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5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便体现了国家对于新冠肺炎防控政策的灵活性。

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立法机关对防控有关的《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检视,对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通过立、改、废、释等手段予以调整完善。特别在《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中对第3条进行了修改,优先推进完善传染病分类、病种的规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近日,全国各地零星出现本土病例。防控工作再次呈收紧态势。随着气温变化等,广东东莞、上海、天津等地区相继出现新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病例。对此,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主任医师认为,我们对于疫情既要严防严控,追踪、防控的工作程序要严格遵守,防控措施要到位,又要采取灵活的政策,不能搞“一刀切”。特别在疫苗呼之欲出之时,我们对于常态化下的抗疫有了更多的理解。

未来防疫挑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可能会超出大多数人的想象。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最具成本效益比的抗疫策略。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也指出,要针对不同区域情况,完善差异化防控策略。为此,应当修改完善有关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尽快形成制度化成果。

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党中央、国务院需要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法律武器打胜疫情防控的阻击战,防止因疫情重蹈覆辙,而导致之前的抗疫成果白费,让国家经济蒙受巨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首先,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其次,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控能力,防控工作有效开展。

根据中央要求,有关地方依纪依法对作风敷衍、推诿扯皮的党政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渎职类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的惩戒力度,坚决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要注意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防群控机制。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政府基层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网络作为“兜底”的社会管理机制,对65万个城乡社区深入走访,宣讲防疫知识,进行心理疏导等,实现疫情防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排查救治“一户不漏、一人不落”。因此,建议将相关经验体现在《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中,即: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群防群控机制,鼓励人民群众、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新闻媒体等积极参与上述活动。

随着疫情的有效防控乃至消灭,下一步需要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恢复日常生产生活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要坚持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都要抓好,党中央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都要完成。疫情特别严重的地区要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其他地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涉及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

责任编辑:bH_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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