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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村干部因村民施工影响村容 和对方发生撕扯后村民身亡

2020-11-04 12: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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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7012151811********,高中文化程度,现任法门**镇白龙**村副书记,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现住扶风县法门**镇**白龙村张家20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8时许,时任扶风县法门**镇白龙**村村主任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下班后骑车行至本村张东**组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75岁)家门口时,发现张某某让同村村民赵某甲、赵某乙在其家后围墙外砌砖墩子。郑某某认为该行为影响了村容和交通,随即让张某某停止施工,因此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其间,郑某某双手抓住被害人张某某的两肩衣领将张某某往一边拽了一下,并用脚蹬踏砌好的砖墩。之后张某某称头晕,郑某某离开现场。张某某当日被送至扶风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于2019年4月6日经治疗无效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主要因自发性脑干出血并发小叶性肺炎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双方家属协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8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一般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其事先并不知晓被害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对于其徒手拽被害人或者与之发生口角是否会导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均属于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无法预见的的情形,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郑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责任编辑:bH_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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