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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男子为泄愤深夜放火烧车,获刑三年

2021-03-04 13: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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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5日凌晨一点左右,正是万籁俱寂、夜深人静的时候,荣成某村突然亮起了一片火光。老魏停放在家门口的面包车起火了!老魏时和妻子一起经营早餐,老魏媳妇此时已经起来为早餐摊备料,她看见火光赶紧把老魏叫起来扑火。火势很快就被扑灭,但是汽车前半部分及车内物品已经被烧毁了大半。老魏两口子连救火带惊吓,出了一身冷汗,面包车上放着两口子经营早餐用的桌椅碗筷调料等物品,其中还有两个液化气罐,万一火势引起爆炸,蔓延到周边住宅,不知道将会造成何等惨剧。

为什么突然起火?

到底是人为还是汽车自燃?

老魏心里起了疑问。经过细心查看,老魏发现面包车前挡风玻璃上有一块燃烧的破衣服,现场还有一股很大的汽油味,老魏怀疑这是遭人放火了,赶紧拨打110报警。报完警后,老魏纳闷了,时自己老实经营早餐,没得罪人,为什么遭人放火?不对,老魏想起来,和他在一块经营早餐点的陈某和他闹过不愉快,这次遭人放火,老魏第一时间也就怀疑是陈某。

老魏媳妇也听邻居说在他家监控上查看到一个可疑的人,并调取监控给她看,在监控之下,一个鬼祟的身影戴着帽子口罩显露出来,这个人看见监控探头还故意转身躲避一下。她一眼就认出那是陈某,因为他们一起卖早餐好多年,对陈某太熟悉了,尽管他戴着帽子和口罩,但仍能认出他。

民警锁定与老魏在同一区域卖早餐的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12月9日在陈某的早餐摊位将其抓获归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陈某是为了泄愤放火烧了老魏的面包车。

陈某夫妻俩支了一个早餐摊位,老两口每天卖馄饨为生,陈某患病干不了重活,只能帮着妻子收拾餐位,简单打个下手。隔了几十米距离还有老魏两口子在那卖早餐。俗话说的好,同行是冤家,一来二去,陈某和老魏就有了矛盾。2020年5月份,老魏的小吃车丢了,怀疑是陈某媳妇偷的,就报了警。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陈某媳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自己媳妇被老魏冤枉偷车,陈某对老魏越发不满,一肚子怨气,总想着找机会报复老魏。

12月5日晚上12点多,陈某在家带上帽子,口罩, 用一个饮料瓶装了一瓶汽油,又拿上一件在垃圾箱捡的破衣服,放在一个捡的黑色提包里,悄悄的离开家,步行穿过绿化带,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老魏家所在的村子。

尽管没去过老魏家,但陈某认识老魏卖早餐用的面包车,村子很小,陈某到村里后,下车走了会儿就找到了,路上陈某还遇到一个监控探头,陈某小心的转了一下身子想避开。等发现老魏的面包车,陈某怒从心起,拿出包里的衣服搭在前挡风玻璃上,又洒上汽油,用打火机点燃,陈某转身离开了。后统计,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四千余元。

事已至此,真相已水落石出,可是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卷宗的时候注意到一个细节,陈某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该案中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应追究陈某放火罪刑事责任;如果不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故意毁坏罪,但被损物品价值尚未达到故意毁坏罪入罪标准,陈某放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到底该如何定

承办检察官对被告人陈某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细致审查,发现面包车内还有一大一小两个液化气罐,罐内如果存有液化气,那么火灾可能还会引起液化气罐爆炸,对公共安全产生更大的危害。但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中仅有液化气罐毛重的称量笔录,该证据并不能证实罐内是否存在液化气。为进一步核实陈某放火行为的危害,承办检察官指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联系液化气站和燃气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到老魏面包车上大液化气罐罐体重量为16-16.5公斤,小液化气罐罐体重量为6-6.5公斤。比对称量笔录大液化气罐毛重31公斤,小液化气罐毛重9公斤,可以充分证实该两个液化气罐内均存在大量液化气。而且,老魏家及周边邻居均有住户,面包车也离住宅较,如果陈某放火的行为如不加控制,形成蔓延之势,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后果的严重和广泛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实施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案后,陈某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2021年2月9日,由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因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泄愤放火烧车,陈某最终“玩火自焚”身陷囹圄。



































































































































































































































































































































































































































































 

2020年12月5日凌晨一点左右,正是万籁俱寂、夜深人静的时候,荣成某村突然亮起了一片火光。老魏停放在家门口的面包车起火了!老魏时和妻子一起经营早餐,老魏媳妇此时已经起来为早餐摊备料,她看见火光赶紧把老魏叫起来扑火。火势很快就被扑灭,但是汽车前半部分及车内物品已经被烧毁了大半。老魏两口子连救火带惊吓,出了一身冷汗,面包车上放着两口子经营早餐用的桌椅碗筷调料等物品,其中还有两个液化气罐,万一火势引起爆炸,蔓延到周边住宅,不知道将会造成何等惨剧。

为什么突然起火?

到底是人为还是汽车自燃?

老魏心里起了疑问。经过细心查看,老魏发现面包车前挡风玻璃上有一块燃烧的破衣服,现场还有一股很大的汽油味,老魏怀疑这是遭人放火了,赶紧拨打110报警。报完警后,老魏纳闷了,时自己老实经营早餐,没得罪人,为什么遭人放火?不对,老魏想起来,和他在一块经营早餐点的陈某和他闹过不愉快,这次遭人放火,老魏第一时间也就怀疑是陈某。

老魏媳妇也听邻居说在他家监控上查看到一个可疑的人,并调取监控给她看,在监控之下,一个鬼祟的身影戴着帽子口罩显露出来,这个人看见监控探头还故意转身躲避一下。她一眼就认出那是陈某,因为他们一起卖早餐好多年,对陈某太熟悉了,尽管他戴着帽子和口罩,但仍能认出他。

民警锁定与老魏在同一区域卖早餐的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12月9日在陈某的早餐摊位将其抓获归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陈某是为了泄愤放火烧了老魏的面包车。

陈某夫妻俩支了一个早餐摊位,老两口每天卖馄饨为生,陈某患病干不了重活,只能帮着妻子收拾餐位,简单打个下手。隔了几十米距离还有老魏两口子在那卖早餐。俗话说的好,同行是冤家,一来二去,陈某和老魏就有了矛盾。2020年5月份,老魏的小吃车丢了,怀疑是陈某媳妇偷的,就报了警。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陈某媳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自己媳妇被老魏冤枉偷车,陈某对老魏越发不满,一肚子怨气,总想着找机会报复老魏。

12月5日晚上12点多,陈某在家带上帽子,口罩, 用一个饮料瓶装了一瓶汽油,又拿上一件在垃圾箱捡的破衣服,放在一个捡的黑色提包里,悄悄的离开家,步行穿过绿化带,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老魏家所在的村子。

尽管没去过老魏家,但陈某认识老魏卖早餐用的面包车,村子很小,陈某到村里后,下车走了会儿就找到了,路上陈某还遇到一个监控探头,陈某小心的转了一下身子想避开。等发现老魏的面包车,陈某怒从心起,拿出包里的衣服搭在前挡风玻璃上,又洒上汽油,用打火机点燃,陈某转身离开了。后统计,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四千余元。

事已至此,真相已水落石出,可是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卷宗的时候注意到一个细节,陈某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该案中涉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应追究陈某放火罪刑事责任;如果不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故意毁坏罪,但被损物品价值尚未达到故意毁坏罪入罪标准,陈某放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到底该如何定

承办检察官对被告人陈某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细致审查,发现面包车内还有一大一小两个液化气罐,罐内如果存有液化气,那么火灾可能还会引起液化气罐爆炸,对公共安全产生更大的危害。但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中仅有液化气罐毛重的称量笔录,该证据并不能证实罐内是否存在液化气。为进一步核实陈某放火行为的危害,承办检察官指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联系液化气站和燃气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到老魏面包车上大液化气罐罐体重量为16-16.5公斤,小液化气罐罐体重量为6-6.5公斤。比对称量笔录大液化气罐毛重31公斤,小液化气罐毛重9公斤,可以充分证实该两个液化气罐内均存在大量液化气。而且,老魏家及周边邻居均有住户,面包车也离住宅较,如果陈某放火的行为如不加控制,形成蔓延之势,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后果的严重和广泛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实施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案后,陈某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2021年2月9日,由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因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泄愤放火烧车,陈某最终“玩火自焚”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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