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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1-05-18 14: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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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

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报出的定

期报告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

责任。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定期报告信息中相关研发项目进度、采购及生产质量管理数据、人力

资源数据、市场营销情况等信息与公司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差异;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除追究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及子公司负

责人对各自部门和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

大的定期报告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情节

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

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并抄送监事会。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

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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