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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致残无夫妻之实 判决离婚同时另一方履行监护及扶养的义务

2020-11-04 13: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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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男)与何某(女)系夫妻关系,何某于2017年2月3日因在家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多家医院治疗仍然无法完全恢复健康,现为贰级残疾,生活无能处理,万某认为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万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离婚后万某愿意负责照顾何某生活起居。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确无和好可能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何某婚后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残,生活无能处理,不能履行夫妻义务,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万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合法、有理,法庭依法予以准许。何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残,生活无能处理,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为了何某离婚后的生活,万某愿意负责照顾以后生活起居,本院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bH_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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