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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某洗浴中心老板涉嫌组织卖淫罪 被提起公诉!

2020-11-30 11: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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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都某甲,男,**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千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王某某,男,**洗浴中心经理,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都某乙,男,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2017年12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千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都某甲、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都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临清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被告人都某甲于2017年11月份承包经营临清市**洗浴中心,内设置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2018年4月份起聘任黑龙江省**籍妇女王某甲为技术部技师长,并提供广场二楼、三楼由王某甲及黑龙江省**籍居民王某乙等人组织女技师从事足疗、按摩等服务,并提供性服务。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份,以王某某之名受聘于被告人都某甲,担任**洗浴中心经理,管理**洗浴中心的全面工作,负责管理洗浴中心,检查值班卫生情况,招聘洗浴服务员,管理二楼服务生、分配具体工作,负责处理解决洗浴投诉,负责管理女按摩技师服务态度、请假外出,并通过手机监控管理技师等。2019年4月10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多名卖淫妇女、嫖客。经查,被告人都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甲支付17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在菏泽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4日被告人都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被告人都某乙在**洗浴中心三楼居住,协助被告人都某甲经营管理工作,并安排被告人王某甲招聘女按摩技师并协助处理解决遇到的问题。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都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3台、POS机平板电脑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处警情况说明、承包合同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邓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1张、硬盘3个;5.证人都某丙、郑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都某甲、李某某、都某乙及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都某甲、李某某以招募、容留、管理、控制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都某乙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起协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临清检察院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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