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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1-26 14: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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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1月26日讯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以下简称《报告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报告规定》采用部门规章格式,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三十四项条款,主要对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核事故应急报告等报告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营运单位各类报告的报送单位,对月度/年度报告和重要活动报告报送“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其他各类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报告规定》新增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内容,将建造阶段季度报告修订为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取消了违反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则,参考运行事件报告准则增加了对共因事件或故障、安全屏障损伤、未预计工况、故意破坏、造假和欺骗等相关情况的条款。

《报告规定》明确停堆、超出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统整定值、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主要实体屏障严重劣化、对核动力厂安全有现实威胁等事件应作为运行事件上报,同时增加了共因事件、网络攻击事件、造假事件相关条款。此外,还新增适用于重水堆的报告准则。

责任编辑:bH_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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