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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伤后被辞退,索赔遭拒刺死雇主,法院判了

2021-04-27 14: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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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男子喻某洪生于1980年,重庆人,小学文化,案发前暂住广东省博罗县。

法院查明,2018年8月,被害人王某承包了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条生产线。同年9月,喻某洪被王某雇用到该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同年10月6日,喻某洪在工作中右手中指、环指受伤,之后因工伤停工休息,且不接受公司对他的工作安排。2019年1月初,喻某洪被公司辞退并搬离公司宿舍。期间,喻某洪与公司及王某就工伤赔偿一事发生纠纷。

2019年1月11日17时12分,喻某洪收到王某支付的2018年12月份工资5000元,比原约定工资少了3000元。喻某洪打电话向王某追讨,但遭到拒绝,便立即从广东省博罗县来到深圳市向王某追讨3000元。

同日20时33分许,喻某洪到深圳市龙岗区某厨具店购买了一把不锈钢材质的水果刀,随后携带该刀来到位于龙岗区寻找王某未果。同日21时50分许,喻某洪入住某旅馆305房。同日22时43分许,喻某洪再次携带水果刀前往公司宿舍寻找王某。喻某洪在宿舍见到王某后,二人就3000元工资事宜发生争议。

后王某离开宿舍去洗澡,喻某洪则到公司饭堂喝水,喻某洪将饭堂内一袋辣椒粉藏在身上返回宿舍。在王某返回宿舍后,二人继续争论少付工资的问题。当王某一再拒绝支付剩余3000元工资时,喻某洪先用左手抓出辣椒粉撒向躺在床上的王某头部,再用左手拿出水果刀刺向起身坐在床边的王某胸部,后拔出水果刀逃离宿舍。

王某被刺后欲追赶喻某洪,在宿舍门口处倒地身亡(经鉴定,王某符合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左肺导致大失血死亡)。喻某洪离开现场后将水果刀丢弃在公司大门口旁的排水沟内,并主动报警,后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索赔遭拒,工资谈不拢

二人为何因为3000元闹到你死我活的地步?据了解,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做建材废料加工的。该公司一名负责人的证言称,公司把两条生产线承包给王某,喻某洪是王某招聘并安排工作的,二人都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也没有给二人买社保。但公司有买保险公司的意外、医疗险,被保险人死亡最高赔偿10万元,受伤最高赔偿3万元。

证言称,喻某洪两根手指粉碎性骨折后,医疗费用是公司出的。事发一个多月后,王某叫喻某洪回来上班,但“喻某洪说他心情不好不能上班”,说给他安排轻一点的工作,对方还是不愿上班。“喻某洪还跟我和王某提出他手受伤要赔偿20万元,最少也要10万,我跟他说我们公司是不会赔,但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补助一些,王某也没有答应赔他钱。”

据喻某洪称,事发后劳动部门曾组织调解,但老板不愿赔钱,他本想就工伤的事走诉讼途径。“2019年1月4日,王某、老板以及其他七八名人员将我从宿舍赶出去。”喻某洪称,后来王某支付2018年12月份工资,只给了5000元,“他说我受伤后在工地养伤和玩,只能给5000元,我觉得他欺负我”。

喻某洪称,后来他找到王某,王某不理睬,还跑去洗澡,洗完后“还叫嚣着让我去告他”,二人争吵起来,喻某洪一气之下拔刀相向。

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2020年8月,深圳市中院一审认为,喻某洪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事出有因,喻某洪在工作中遭遇工伤停工休息三个月,其因工伤赔偿事宜已与所在公司相持不下,其持刀伤害王某的直接动机是因王某未全额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加之其在受伤期间被解雇,王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喻某洪伤势渐好之后拒不接受符合其工作能力的工作安排,对此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于是判决,喻某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喻某洪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自己是过失致人死亡。

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喻某洪持刀捅刺王某,并致王某死亡的犯罪事实。喻某洪自侦查阶段后期开始否认他故意伤害王某,辩称王某在宿舍门口撞上他的刀,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喻某洪称其翻供的理由是之前因事发突然被吓坏导致记忆有误,该解释亦不符合情理,不足采信。在案证据证实喻某洪确系主动投案,且在到案后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从侦查阶段后期开始翻供,在第一审判决前仍未能如实供述,否认故意伤人,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原审判决在对喻某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出有因,且王某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对喻某洪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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