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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妈因自己女儿未婚先孕 持刀砍伤女儿男友家人

2020-11-05 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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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9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陕西省洛川县**镇**村**号,住原籍。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女儿缑某某至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沣水园小区二号院*号楼*层*户王某甲(时系缑某某男友)的租住处与被害人雷某某(系王某甲之母)协商有关缑某某怀孕等事宜。当日21时许,缑某某与王某乙(系王某甲之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缑某某与雷某某、王某乙相互谩骂、厮打。被告人李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至客厅处,持菜刀砍伤雷某某左上肢、头部。被害人王某丙(系王某甲之父)至现场见其妻雷某某被砍遂掌掴李某某,并与其发生撕打。其间,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王某丙右上臂、右腕砍伤。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雷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

2、书证: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等。

3、证人王某乙、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丙、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菜刀一把。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责任编辑:bH_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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