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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年底不立案”需要改变考核方式

2020-12-04 13: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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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3日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一经发现“年底不立案”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12月4日《扬子晚报》)

最近,个别地方法院以影响年终结案为由控制立案。出现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立案难”有反弹回潮的形势。每到年底,一些市民就会遇到“打官司无门”无奈:前去起诉,要么被种种理由拒之门外,要么就是告知请在等段时间,到下年1月份再来起诉。“年底不立案”在一定程度上,给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办事带来了障碍。

在年底到来的时候,最高法院发出通知,对“年底不立案”现象进行关注,进行约束,可以说是“司法为民”精神的体现。通知也说的十分严厉:一经发现“年底不立案”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我们需要关注表述里的“一经发现”。“一经发现”的意思是一旦发现了,就会严肃处理。而最大问题在于“一经发现”不是所有的 “年底不立案”都能“被发现”。有的案件当事人比较较真会因为“年底不立案”而举报;有的案件当事人因为涉及的案件比较紧急也会较真举报。但是,也还有一些当事人担心麻烦也就“苦苦等待”了,还有的是“案件不太紧急”也就感觉“无伤大雅”了。

“年底不立案”从一个层面上来说,是对司法精神的不敬畏,是对以民为本的不重视。案件固然有大小之分,有轻重之分,有缓急之分,但是对于个体的案件当事人来说,都希望能够“早点解决问题”,他们希望法院能够“赶紧立案”。这种诉求是需要得到满足的。

那么,为何出现了“年底不立案”的情况!其实,道理是十分简单的,问题出在了对基层法院的考核上,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数据叫“结案率”“宣判率”。也就是强调的是“及时宣判”,限制结案的时间。而问题在于,“年底的案件”不是所有都能在“当年的时间”宣判,有的案件还比较复杂,需要一个过程。而如果“草草结案”可能引发其他问题。12月份的时候,接收的案件,办着办着就很可能“进入了下一个年度”,这个时候法院从司法环节上来说是没有丝毫问题的,如果这样的“跨年度案件”也被教条的算到“没有及时办理的数据”里,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科学的,因为这样的“跨年案件”而在考核上失分,哪家法院还愿意“年底时候也立案”!

“年底不立案”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但是也都不仅仅是基层法院的错。破解“年底不立案”需要严厉约束,更需要转换考核方式,让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更加科学,更加完美,对于“12月立案”而当年没有完成的案件,需要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味打板子。

责任编辑:bH_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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