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湘潭高新区聘请“招商特使”“招商顾问”参与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
《湘潭高新区聘请“招商特使”“招商顾问”参与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工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5月31日
湘潭高新区聘请“招商特使”“招商顾问”参与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树牢“招商引资是头等大事”的鲜明导向,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湘潭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完善“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参与招商机制,加快推动高新区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湘潭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促进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聘请“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参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
聘请10名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及机构(包括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商协会等)负责人为高新区“招商特使”;聘请6名行业专家学者、产业研究专业人员以及区域影响力较强的人员为高新区“招商顾问”。“招商特使”或“招商顾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支持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国内经济政策;
(二)关心支持高新区经济发展,致力于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条 “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的选定
(一)“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实行聘任制,由高新区五个特色专业园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征集推荐对象,经筛选、研究、审核后形成候选人名单,报高新区工管委批准后予以聘任。
(二)对其他未予聘任但有利于推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发展的人员实行绩效管理机制,经考核合格,可通过相关程序聘任为“招商特使”或“招商顾问”。
第三条 “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五好园区”建设、五个特色专业园(先进金属材料精深加工产业园、生物医药及器械产业园、机器人产业园、“两新三电”产业园、数字经济产业园)建设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每位“招商特使”或“招商顾问”每年需向高新区提交1份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建议。
(二)向境内外企业和客商宣传推介高新区重点产业、投资环境、招商项目及招商政策等;积极介绍、邀请并组织境内外有实力且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和客商来高新区考察、交流、洽谈;组织企业参加高新区举办的各类招商活动。每位“招商特使”或“招商顾问”每年需邀请3批(次)以上的境内外客商到高新区考察洽谈。
(三)积极引荐、提供符合高新区“两主一特”产业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协助高新区开展上门招商、小分队招商和策划实施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确保一批项目签约落户。每位“招商特使”或“招商顾问”每年需联络10家以上靶向企业名单。
(四)就投资商与高新区的重大投资合作项目接受咨询并提供专业可行性分析论证意见。
第四条 给予“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的服务与支持
(一)向被聘任人授发牌匾或颁发《聘书》;
(二)及时提供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招商手册、产业规划报告等书面宣传材料;
(三)定期发送高新区最新产业发展动态、重大活动计划安排等电子讯息;
(四)定期举办招商推介活动,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交流会,听取“招商特使”和“招商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应邀陪同重要客商到高新区进行项目考察洽谈或参加其他活动的“招商特使”或“招商顾问”,由高新区负责往返交通、在潭食宿等费用;
(六)成功引荐市外客商与高新区签订《项目入园协议》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招商特使”或“招商顾问”,依据《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按照“受益即奖励”原则兑现奖励;
(七)其他未予聘任的中介人成功引荐市外客商与高新区签订《项目入园协议》并满足有关条件的,参照《湘潭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和支持。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湘潭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