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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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发现的天命、天聪两朝以无围点、有圈点满文书写的满文档簿40余册,其中40册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即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于1931年2月和1935年9月在内阁大库发现的37册(乾隆朝重抄《无圈点字档子》的蓝本)和3册满文档簿。这些档簿于1936年2月运往上海,七七事变后,又随文物疏散到四川,1947年运回南京,1948年12月至1949年2月运往台湾。台北故宫博物院于1969年以《旧满洲档》为书名分装十巨册影印出版。另外几册现藏于本馆,原件尚未公布,大多以各种名称分别译成汉文公开出版。这些以无圈点、有圈点满文书写的满文档簿,收录了一批蒙古文文件。其中现存台湾的40册,收录了46件,另外还有3件收入馆藏“天聪五年档”,一共49件。这些文件反映当时蒙古各部与满洲的关系,可供研究明末清初满蒙关系参考。现予刊布。
——编译者 李保文
(责任编辑:王澈)
目录:
蒙古南喀尔喀巴岳特部恩格德尔为投努尔哈赤誓言
蒙古乌鲁特部诸诺颜为投努尔哈赤誓言
蒙古科尔沁部奥巴洪台吉与努尔哈赤结盟誓言
蒙古科尔沁部土谢图额驸致努尔哈赤书
蒙古科尔沁土谢图额驸致扎希占布库书
天聪汗给喀喇沁、土默特敕谕
天聪汗给蒙古人敕谕
济尔哈朗、萨哈廉致蒙古喀喇沁部苏布迪书
济尔哈朗、萨哈廉致蒙古喀喇沁部台吉塔布囊书
天聪汗致蒙古奈曼部洪巴图鲁敕谕
天聪汗致达尔汉巴图鲁敕谕
天聪汗信牌文
天聪汗致蒙古四子部敕谕
辛未年法规一、二、三、四
天聪汗致蒙古喀喇沁部苏布迪杜棱敕谕
天聪汗致蒙古科尔沁部土谢图汗敕谕
蒙古南喀尔喀巴岳特部恩格德尔为投努尔哈赤誓言①
天命八年七月初三日
为投英明汗②而来,蒙英明汗怜爱,视如赤子。倘有负汗父之处,则上天鉴之。因恶彼处父母兄弟③而来,既来之,所思一切尽给。若不念汗之所给,逆理而行,则祸患及身致死。若秉持忠心,竭诚效力,将享安逸之福。
注:
①标题根据台湾藏“张字档、故宫旧编号第十五册”天命六年五月十四日条目下所记“十四日,蒙古巴岳特部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子恩格德尔之弟”考订。文件未署日期,记于天命八年七月初四日条目下,而其无圈点满文译文则记于七月初三日,并于译文前记曰;“汗婿恩格德尔,驱其国民牲畜前来,为示其诚信而誓曰”。由此可知,本文虽然记于天命八年七月初四日,但是其发誓日期应为天命八年七月初三日,是为当时的文官所误记。
②蒙古语称格根汗,系指努尔哈赤,下同。
③系指恩格德尔自己的父母兄弟。
蒙古乌鲁特部诸诺颜为投努尔哈赤誓言①
天命八年七月初四日
闻英明汗之名,厌恶察哈尔汗②,为投英明汗而来。汗念既来之,则仁爱如亲子。倘不思
汗之仁爱,我等蒙古诸诺颜③若有怀邪心行事者,则上天鉴之,以致祸患及身。若念汗之仁爱
之心,秉以忠心,则上天眷佑,将共享太平。
注:
①文件标题和日期、据原档簿无圈点满文所记“初四日,蒙古乌鲁特贝子之誓言”拟订。
②系指林丹呼图克图汗,在位三十一年,1634年崩。下同。
③“诺颜”系蒙古语,意即汉语之“官人”。
蒙古科尔沁部奥巴洪台吉与努尔哈赤结盟誓言①
天命十一年六月初六日
赖长生天之命,撒播善果于天地,由是生为无比帝王之公正英明汗,与结善缘之奥巴洪台吉②二人,以誓言告天。自扎萨克图汗③以来,科尔沁诸诺颜于察哈尔、喀尔喀秉以忠心事之,然竟不罢杀掠,灭我博罗科尔沁;其后,无故杀我达赖台吉;其后,斋赛前来又杀我诺颜六人。欲图和好弗成,无故杀掠,故我等拒之。察哈尔、喀尔喀又以何故敢抗为由加兵于我,蒙上天眷佑,幸免于难,满洲汗亦爱怜些许。为铭记上天之护佑、满洲汗之怜爱,故来诣满洲汗,为政事以诚信之言誓告天地。若渝告天之誓言,忘怀满洲汗之怜爱,与察哈尔、喀尔喀相和,则令奥巴洪台吉倍受谴责,苦之愈苦;若践告天之誓言,不忘满洲汗之怜爱,善而行之,则上天怜之愈怜,养之愈养。后世子孙若渝此誓言,败盟之人,则被天谴之愈谴,苦之愈苦;若不违此誓言,日以善行,则上天养之愈养,怜之愈怜。
注:
①原件未署日期,据原档无圈点满文所记拟订。其所记曰:“丙寅年六月初六日,为与科尔沁奥巴洪台吉结盟,对天刑白马、对地刑乌牛之誓言。金国汗努尔哈赤对天地发誓曰:‘我本安分守己之人,因被中国和察哈尔、喀尔喀欺凌难忍,乃昭告于天,天遂佑之。又察哈尔、喀尔喀连兵杀掠科尔沁之奥巴洪台吉,亦蒙天佑,今愤恨察哈尔、喀尔喀,前来与我共议政事,是为上天相合俱受困厄之我二人也。若体天心,互不欺诈,择善而行,则上天怜之愈怜,养之愈养:若不念上天之相合,欺诈行事,则上天谴之愈谴,苦之愈苦。后世子孙若渝我二人之结盟,败盟之人,则被天谴之愈谴,苦之愈苦;若不违此誓言,日以善行,子孙万代则受天养之愈养,怜之愈怜。’奥巴洪台吉之誓言”。
②蒙古人所称台吉,均系成吉思汗及其兄弟之后裔。奥巴洪台吉世系如下:哈布图哈撒尔(成吉思汗弟)→图美尼雅哈齐(哈布图哈撒尔十三世孙)→奎蒙克塔斯哈喇→博第达喇(号卓尔郭勒诺颜)→齐齐克(号巴图尔诺颜)→翁阿岱(号巴图鲁洪台吉)→奥巴洪台吉(天命十一年六月,被努尔哈赤尊为土谢图汗)。可参照《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以下简称《表传》)。
③据《蒙古博尔济锦氏族谱》记载:扎萨克图汗,又称图扪扎萨克图汗,在位三十五年,十六世纪中、后期蒙古大汗。
蒙古科尔沁部土谢图额驸致努尔哈赤书①
天命十一年七月初六日
昆杜棱汗②略掠于我,将何如?据称,为索还科尔沁携走之人口、财物、畜群,喀尔喀诺颜十人至察哈尔汗处:巴林之杜棱、色棱二人,洪巴图鲁之戴青、博木博迪二人,巴噶达尔汉之巴特玛、拜浑岱二人,扎鲁特之哈汗、呼毕勒图二人,巴岳特之额森、桑噶尔斋,巴克坠马返回。等语。洪巴图鲁令我等之古英乌巴什带回会盟之语而留之。不知有何言告于乌巴什?得乌巴什之语,便奏之于汗。此乃先所闻得。
注:
①文件标题和日期,据原档簿无圈点满文所记“丙寅年七月初六日,科尔沁土谢图额驸令图美携来之咨文曰”拟订。《满洲实录》卷八蒙文记载,奥巴洪台吉于天命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至六月初六日在沈阳滞留期间,既已成为满洲之额驸。
②此处抬写“昆杜棱汗”。
蒙古科尔沁土谢图额驸致扎希占布库书①
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七日
愿吉祥。洪巴图鲁之使臣带来母獐四只,并言尚有诺颜五人前来等语。尔宜索回妻子。得知缔结盟约②,倘我不与之结盟,既先发兵于我,略我之后,进兵于尔。若诺颜五人前来,则我等商议,遂驰使于汗。
注:
①文件标题和日期,据原档簿无圈点满文所记“丙寅年八月十七日土谢图额驸咨扎希占布库文日”拟订。
②似指丙寅年(天命十一年)科尔沁与满洲之结盟。
天聪汗给喀喇沁、土默特敕谕
天聪三年十月二十九日①
汗敕谕。喀喇沁、土默特,尔等若随我出征,当戮掠拒我之汉人;若杀戮适被我等征服之汉人或抢夺其衣服,乃为我之敌也。若获此等之人,诛之。
注:
①原件未署日期,据原档簿无圈点满文所记“二十九日降谕喀喇沁、土默特之人日”拟订。原档在其行间,已将蒙文译成无圈点满文。
天聪汗给蒙古人敕谕①
天聪三年十一月初七日
天聪汗②敕谕。今宣谕曰:凡诺颜大臣等,有掳掠适被征服之人之财物者斩。杀戮归降之汉人,必诛杀人者;掳掠财物者,计所取之数加倍偿还其主。离间和合之众而行者,非鬼蜮乎?不诛其何为?
注:
①文件标题和日期,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初七日………,为蒙古人骚扰罗文峪之人,遂以蒙古、汉字咨文曰”拟订。原档在其行间,已将蒙文译成无圈点满文。
②蒙文原为色臣汗。皇太极未改国号为“大清”之前的蒙古语汗号。蒙文历史文献称“色臣汗”者较多,本译稿原文中的“色臣汗”,若为确指皇太极者,均译为“天聪汗”,凡指皇太极年号者,译为“天聪”,余者均音译。
济尔哈朗、萨哈廉致蒙古喀喇沁部苏布迪书
天聪四年正月初九日①
两诺颜②致苏布迪③书。为何杀掠降我之人民?尔平白无故因何如此血腥?尔先启衅端之处,我等不会轻饶。所获妻子尽数送还原来之浩特④。尔亦返家。不从我等之言,绝不轻饶。速返。
注:
①原件未署日期,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初九日……”考订。
②据抄录本文之档册封面题记,“两诺颜”系指济尔哈朗、萨哈廉二人,下同。
③蒙古喀喇沁部首领。其世系为哲勒蔑(成吉思汗之大将)→(七传至)和通(号所部曰喀喇沁)→格勒博罗特→格热勒泰宰桑→恩克→苏布迪。
④系蒙古语,汉语“城郭”之意。
济尔哈朗、萨哈廉致蒙古喀喇沁部台吉塔布囊书
天聪四年二月初一日①
两诺颜致书于喀喇沁部台吉塔布囊②等。若奉汗③命而来,汗即营于庄喀,可往朝见。汗若有旨,即遵行之。若非奉汗命而来,令速返回。倘滞留于此,则降我之人民,畏惧尔等,致误农事,我等亦不容尔等留此,必调兵驱逐出边墙。若有愿来见我等之人,可酌量遣人来此,见毕返还,勿疑我言。速返。
注:
①原件未署日期,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二月所记档子。初一日,闻喀喇沁之蒙古人至迁安抢掠,遂移文曰”考订。
②为第五王之意,系指成吉思汗之驸马——哲勒蔑及其后裔。
③系指皇太极。
天聪汗致蒙古奈曼部洪巴图鲁敕谕①
天聪四年四月初二日②
汗敕谕。令尔等每旗送魏征巴图鲁之噶日玛五户人民,尔等应之。望履行诺言。尔等同族,我要乎?
注:
①标题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咨奈曼之洪巴图鲁文”等语拟订。
②该所署日期以无圈点满文书写。
天聪汗致达尔汉巴图鲁敕谕
天聪四年四月初四日①
汗敕谕。致达尔汉巴图鲁。据称:左翼诸诺颜受命于我行猎。若上天爱佑,中国必为我破。否则讲和,其后将碍于行猎矣!将伐敌众近在咫尺,伤损骟马之力者弗出征,就地滞留也。巴林行猎之罪,非我等会议乎?
注:
①原件未署日期,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初四日,致蒙古之达尔汉巴图鲁咨文曰”考订。
天聪汗信牌文①
天聪五年正月初八日
汗敕谕。凡为议罪行走之使臣,于有罪之国取骑乌拉,驻宿处食用廪给,昼行勿食廪给;若于无罪之国取骑乌拉、食用廪给,将重罪之。勿为无印信使臣给以乌拉、廪给,若取骑乌拉、食用廪给,拿缚以来。为政事行走之使臣,于凡所经过之国,均可取骑乌拉、食用廪给。
注:
①原件未署日期,记于天聪五年正月初八日条目下。文前以无圈点满文记曰:“初八日,汗谕曰:‘于蒙古国行走之使臣,系为特使。于有罪之国勿取骑乌拉、勿食廪给。勿以为汗之使臣而劳民。嗣此造牌,视其牌文供给乌拉、廪给。无牌者不得享用乌拉、廪给’。始造牌致为科尔沁土谢图汗之兄图美贝勒送行之使臣达兰泰。其牌文曰”后为本文,其后又以无圈点满文记曰:“明后,为政事往来之使臣始佩牌”。档册之满文记载与蒙文原文出人较大,疑为满文记载有误。信牌实物之照片见于《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上)插图八《满文调兵信牌》,但该插图拟题有误,应为《大金国蒙文信牌》。该信牌照片除所钤之印文识读困难外,牌文之蒙文依稀可辨。经仔细辨认,其印文与学界所言“天命金国汗之印”一致,亦系“aabqai/foliakqa/aaiisia/kuiruai/qaa-i/toroa”,读为“abkai/fulingga/aisin/guruni/han-i/doron”。牌文与本文仅在书写方面有些许出人,而内容却完全一致,惟所署“天聪五年孟春”为档册所未载。
天聪汗致蒙古四子部敕谕
天聪五年正月十三日①
天聪汗敕谕。给四子部。但闻尔等以政法合一而来,然竟行偷盗之事,驱赶牲畜。等语。若敖汉、奈曼、巴林、扎鲁特、科尔沁合谋,驱赶尔等之牲畜,岂能余哉?不弃往日恣意妄行之恶习而行事,非恶否?
注:
①原件未署日期,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十三日,致阿鲁之四贝勒咨文曰”考订。
辛未年法规一
天聪五年四月初七日
天聪汗为首,两位大诺颜①、土谢图汗、孙杜棱、达赖楚琥尔、僧格和硕齐等,于辛未年孟夏初七日,议定法规盟誓。若我等对自岭北至岭南之诸诺颜,不遵以待土谢图汗之律例,强行掠夺尔等人畜,则天地恶之,加罪孽于我等。岭北诸诺颜,若渝所议之言,离弃我等,自所约牧地,迁移远处异地,天地恶之,加罪孽于岭北诸诺颜。若渝此法规,我等视岭北诸诺颜为敌。若谁能践此所议之言,则天地仁爱,延年益寿,子孙万代永享太平。所约牧界,西界噶海萨尔们楚克阿拉坦、栋呼尔、乌奇尔津、乌吉雅尔,东界洮尔河尽头。
注:①即“两诺颜”。
辛未年法规二
天聪五年四月十一日
辛未年孟夏初十一日。土谢图汗、哈坦巴图鲁、乌克善、伊勒杜奇、达乎尔哈坦巴图鲁、穆寨、噶勒图巴图鲁、班第伊勒杜奇等大小诸诺颜,集于天聪汗前,订立区域法规。上游之达乎尔,居合勒奇尔乎至潮勒蒙之地。乌拉之朱尔奇特居霍尔珲以下之地。乌拉之朱尔奇特居扎沁以上之地。大部修筑一大城。若有违此法规者,罚马百、驼十,倘有不服从者,扎萨克诺颜十人做主,请汗遣使令其迁移。拟于辛未年孟冬之前迁移。
辛未年法规三
天聪五年四月十一日①
西界卡伦于敖汉部杜棱庙之乌兰哈达,其迤东乎雅尔哈勒彰、齐嫩河交汇处、绰尔济之阿布济难、汨喇图河主航道、洮尔河主航道。携一月之行粮,每部遣哨五十人。若不足五十人,少一人则罚马一匹。若不来约所,五宿以内罚牛,五宿以上罚马。
注:①原件未署日期,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是日”拟订。
辛未年法规四
天聪五年四月十二日①
天聪汗为首,土谢图汗、孙杜棱、达赖楚琥尔、僧格和硕齐等大小诸诺颜议订法规。若往征察哈尔,十三岁以上七十三岁以下之人皆往,若扎萨克②诸诺颜不往,则罚马百、驼十;若其余诸诺颜不往,则罚马五十、驼五。若伐中国,大部则一诺颜、两台吉率精兵百人出征,若不往,则罚大部马百、驼十。若逾三夜不至约所,则罚马十;若违约先行往略,则罚马百、驼十。不论往征中国或察哈尔,战事已过仍不至者,以未往征之法定拟;十宿路程之地十五宿抵达,十五宿路程之地二十宿抵达。
诸罪请扎萨克诸诺颜遣使以往,扎萨克诸诺颜若二宿之内不遗使臣,则抄没扎萨克诺颜之牲畜。诸罪不与出首,则扎萨克诺颜数人亲往,于有罪之部,乘乌拉百匹驱之以归,昼行不得享用廪给,诸诺颜于驻宿处食羊,若食牛,则扣留诸诺颜之伴当。若贻误众之使臣,则计辔罚马。若众之使臣误乘烙印之马匹,则以它马换取之。若索之仍不给,则取使臣腰刀、弓二者之一。众之使臣眼见徙避牧群者,则罚徙避牧群者以希杜棱③马。若诸诺颜殴打众之使臣,则罚九九。若平民殴打众之使臣,则罚三九。被贻误之众之使臣,若携鞍至民家,民家之人宜应护送至驿站。若未护送,无论几人,计辔罚马。
若诺颜杀死逃人,则罚十户;本部之人携马匹、饰物,前来告发杀逃人之诸诺颜,则将告发之人纳入所罚十户之内;杀死逃人之诺颜若抵赖,则令其与族人一并立誓,若不立誓,亦照此律定拟。若平民杀死逃人,则罚金三百。无论何人,若遇前来之逃人,则应护送至其所投诺颜。送达之后,于该逃人索要者:若有二至十只牲畜,则取其一;若仅有一只,则取一臀部;若有十头大畜,则取其一;若有二十头大畜,则取其二,按此比例计取之。
满洲之人前往科尔沁阿巴噶④地方无论犯何罪,照科尔沁阿巴噶之律定拟;科尔沁阿巴噶之人前来满洲地方无论犯何罪,照满洲之律定拟;于两国之间犯罪,照各自之律定拟。
嫩科尔沁、阿巴噶、敖汉、奈曼、喀尔喀、喀喇沁、土默特,若诸诺颜行窃,则罚马百、驼十。若平民行窃,则屠行窃之人,并执送其妻子,不得赎回;若所窃为数头牲畜,则令加倍给予并索取使臣酬劳,所余牲畜,则由盗贼所属部诺颜取之。控告被窃经人潜来致信或贼踪径人二者,令择诸诺颜及其弟兄之四位断事官立誓,若不立誓,则令加倍给予。若诸诺颜行窃,则令其伯叔立誓。若无伯叔,则令其伯叔之子立誓。若索取已认定之盗贼而不与,以致疏脱,则罚使盗贼疏脱之诺颜马百、驼十。
凡有罪之诸诺颜,若不从扎萨克诺颜之言,则奏之于天聪汗。
若扎萨克诺颜损伤马膘,则罚马二十、驼二。其余诸诺颜损伤马膘,则罚马十、驼一。
天聪五年四月十二日
注:
①据文后蒙文所记,文件日期为天聪五年四月十二日。
②清代“扎萨克”系指外藩蒙古地区之“旗长”,相当于直省之知县,与之不同者,“扎萨克”具有自治权。扎萨克之属民对朝廷不承担赋税、徭役,但也不能享受诸如科举等项权利。但在此为“执政、掌权”之意,下同。
③三岁口之牛、马。
④系指阿鲁科尔沁。
天聪汗致蒙古喀喇沁部苏布迪杜棱敕谕
天聪五年四月二十日①
汗敕谕。致苏布迪杜棱。杜棱为古木德依所虏三户人行走于自己领地之事,状告古木德依。其三户之人非属古木德依所有,为达尔玛迪携来之人。给还达尔玛迪。
注:①原件未署日期,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二十日致喀喇沁之苏布迪杜棱遗文曰”拟订。
天聪汗致蒙古科尔沁部土谢图汗敕谕
天聪五年七月初五日①
汗敕谕。致土谢图汗。曾有言:若伐中国,则每部出兵百人。今勿需出兵百人,出兵五十人前来。勿劳其余骟马之力,明春草青之前,往征察哈尔。勿将此言告于大国。约于本月二十七日会兵养息牧之都尔鼻。
注:
①原件未署日期,据文前无圈点满文所记“初五日,遣额尔毕赫至土谢图汗处,遣拜音达礼至阿鲁之孙社棱、达赖楚琥尔、四子处。致书土谢图汗曰”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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