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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监局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祛斑美白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祛斑美白化妆品功效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则》)。《原则》对祛斑美白化妆品的研究和评价提出科学性建议,旨在规范和指导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中祛斑美白功效原料的研究和使用。
按照风险程度,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在我国属于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制管理。祛斑美白化妆品是指在配方中使用了“祛斑剂”或者“美白剂”、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不适用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产品。
《原则》对祛斑美白化妆品进行了定位,明确其产品属性,围绕产品属性进行开发设计,并开展相应研究。且美白化妆品的作用部位不得包含口唇;使用人群不得包含婴幼儿或儿童。
在祛斑美白化妆品中,祛斑美白功效原料是一项研究重点。祛斑美白功效原料的使用应科学合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应结合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具体使用情况,对祛斑美白功效原料开展相应研究。在研究基础上,应对产品配方中具体的“祛斑剂”或者“美白剂”予以明确。所用祛斑美白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明确其具体的祛斑美白功效成分。
对于祛斑美白功效原料,《原则》则指出,应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同时关注原料质量相关信息。植物提取物等非单一成分原料用作祛斑美白功效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中一般应包含能够指示原料质量情况的特征性控制指标,如具体功效成分的定量要求,以确保产品安全性和功效性的长期稳定可靠。
在产品标签方面,《原则》规定,内容应与产品实际属性以及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相符,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对产品祛斑美白功效进行宣称的,应科学合理、避免夸大;对原料功效或作用机理等进行宣称的,应与相关原料的功效依据相符。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如祛除黄褐斑、祛除雀斑、祛除色素痣、抗炎等;不得使用夸大或绝对化宣称,如马上美白、消灭黑色素、阻断黑色素运输、直达肌肤底层、智能靶向抑黑等。仅具有防晒、清洁、去角质等作用、未申报为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不得进行祛斑美白功效的直接宣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