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要建设“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离不开美好的人居环境。为了完善法治保障,日前上海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全新修订。今天上午,新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共五章六十八条,其中适应改革新要求健全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并立足城乡一体首次将农村市容环境卫生纳入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尤其注重精准施策,体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并首次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写入法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对于禁止性规范,新规要求合理平衡禁止范围,避免简单化“一禁了之”。比如说,对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行为,以前是全面禁止,如今修改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禁止,即仅在重点区域禁止。
再比如,对设摊经营、占道经营,以前也是全面禁止,新规则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设摊兜售的同时,明确区和乡镇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较好地平衡了市容管理需要与民生需求。
此外,新规根据上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的新要求,将户外设施管理模式由原来“全领域许可”模式调整为了“许可+备案”分类管理模式。其中,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临时性的户外广告设施等继续实施许可管理,也就是应当经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而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改为只需要在设置前向区、街镇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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