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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预付卡管理条例 特别提出设立7日“冷静期”新要求

2022-05-26 09:43:29 中国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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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办卡、夸大宣传、商家关门跑路、退费维权无门……这类预付卡监管领域的难题今后有了法律“紧箍”。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托网格化监管,立足辖区实际,执法人员深入健身房、美容美发、儿童艺术类培训、儿童娱乐场所、理疗养生等行业商业主体,开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工作。据悉,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难点。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消费者前期交费容易、后期退款难等相关投诉同比增幅明显。商家因经营不善,转让、倒闭时违约“跑路”,未对债权债务做妥善处理,是引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主要问题。

叫停商家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显示,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难点。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消费者前期交费容易、后期退款难等相关投诉同比增幅明显。这份报告显示,商家因经营不善,转让、倒闭时违约“跑路”,未对债权债务做妥善处理,是引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主要问题。

据报道,新出台的条例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并对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予以明确。

条例提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同时,“解释权归经营者”等霸王条款也被叫停。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向办卡的消费者出具相关凭据,包含预收金额、履约期限、收费标准、退费方式及计算方法等内容。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预付卡的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也有权了解经营者的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一旦违规,经营者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遇上双方对合同理解各执一词的纠纷该怎么办?条例提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此外,经营者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赠送实物、增值服务或权益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示赠送部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时限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保障预收资金安全

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条例还对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进行了规定。

条例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

那么,商家到底该将多少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在条例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所有行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都实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合理性不足,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时,也应为经营者适当使用预收资金留出空间。

据介绍,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银行接入标准。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未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风险储备金、保证保险、行业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为了避免“一刀切”,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必要支持,条例规定,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另外,在余额处置方面,条例提出,卡里只要有余额就能继续使用。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地方积极推动立法

预付式消费模式屡屡发生纠纷且维权困难,与当前法律针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存在缺失有关。

据报道,2012年11月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从国家层面针对预付卡管理制定的规定。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这部已出台近10年的办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比如其中仅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但并未涵盖当前频频被曝光相关问题的教育、健身类企业,这导致一大批推行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游离于规制之外。法律应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卡单位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除了即将在北京实施的条例之外,还有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推动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走向规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明确,建立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并对资金监管模式、资金监管比例、资金专户存管、资金划拨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近日,深圳发布首个数字人民币教培机构预付式平台,解决传统预付式消费存在终止消费退款难、停业关门追偿难、消费维权举证难等痛点问题。这是全国首个数字人民币预付式消费平台,也是深圳福田区打造数字人民币示范区的一项重要举措。

专家建议,考虑到预付式消费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多部门,实践中容易因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等问题,为此法律应明晰各部门权责范围,并结合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多部门协调配合,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出台专项立法很有必要,应从准入条件、经营要求、行为规范、资金监管、维权救济等多维度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面系统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依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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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冷静期新要求 预付卡管理条例 解释权归经营者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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