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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两责一资料”举措保障荔波县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平稳着陆” ——荔波县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

2023-04-21 14:04:02 贵州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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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民政局将人员力量强、工作基础实、群众基础好的茂兰镇作为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试点镇。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使救助流程得到优化、救助时效得到提高、工作效率得到提升。


【资料图】

救助时效性得到增强。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镇后,行政职能重心下移,由以前报荔波县民政局确认转为试点茂兰镇直接确认,缩短确认时限,有效保障了申请对象的救助时效。确认权限下放后,在保证法定的公示时间情况下,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优化简化受理、审核、确认服务流程,提高了工作时效,切实打通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得到增强。

群众认可度得到提高。试点镇严格落实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将低保、特困等对象保障情况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应保尽保、精准施保,阳光运行、公平公正,让每一户困难家庭都能得到帮助,享受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对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有变化且收入和财产超出低保标准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因病因残因学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自2022年8月推进确认权限下放以来,茂兰镇确认纳入低保保障15户43人、特困供养5户5人,确认退出低保保障40户57人、特困供养4户4人,未收到因茂兰镇审核审批不规范、救助补助不精准等导致社会救助领域信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广大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可度得到提高。

资料归档得到规范。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下放茂兰镇试点镇后,试点镇强化受理、审核、审批操作中的权限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工作办事程序,认真审查、梳理、归档每个环节每个步骤形成资料建好“一户一档”,及时将有关信息数据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降低系统信息录入等计算机操作的差错率,确保系统信息与纸质档案内容的一致性,逐步实现低保、特困档案资料规范化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改革社会救助制度,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试点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出成效”,通过积极探索和不断实践,形成“三同两责一资料”工作模式,使社会救助两项确认权限在茂兰镇“平稳着陆”。

建立“三个同步”工作机制。建立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步启动识别、同步调查复核、同步研判确认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一是同步启动识别。村级入户掌握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支情况后,经集体研判符合识别为低保对象和监测对象的,同步申请两类对象识别程序。二是同步调查复核,镇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同步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和新识别监测对象开展调查核实家庭财产状况和成员信息。三是同步研判确认,根据村级申请材料和业务部门核实情况、初审意见,茂兰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镇级评审会,对拟纳入低保对象和监测对象进行研判,确认低保对象和确定报送监测对象。自2022年8月份以来,茂兰镇有10户31人纳入防止返贫监测。

压实“镇村两级”试点责任。一是压实村级研判责任。明确村主任作为村级社会救助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申请或已享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料收集等社会救助工作,协助不能自主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明确将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纳入和退出事项列为村级议事协商的重要内容,对所有新增或退出低保或特困逐一进行集体研判,并向镇级进行汇报。二是压实镇级确认主体责任。压实镇级干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责任,严格落实“谁负责、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核查结果与被核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压实镇级业务科室审查责任,按月将拟纳入、拟退出低保保障或特困供养的对象名单发给医保、残联等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信息比对,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再次审查,确保信息准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研讨解决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疑点难点,确保试点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做实“一套资料”备案存档。镇级业务科室对申请或已享受低保保障或特困供养对象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成员信息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茂兰镇社会救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集体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确保对象精准、待遇公正。每次评审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一份完整、真实记载评审结果的会议资料,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对整个评议过程进行完整记录。评审会议纪要要附上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一户一档”档案资料中所有资料,确保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公开,有效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档案规范化。

来源 | 荔波县民政局

校对 | 刘牛        

排版 | 罗娇

责编 | 施绍根     

审发 |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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