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节长假一结束,黄玲及其3个同乡赶在节后第一天返回工作岗位。他们之所以这么着急回到公司,除了生产任务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老板每年都会给员工发放金额不等的“开工利是”,即开工红包,他们不愿错过这个机会。
收到红包后,黄玲很高兴,但她还有一个疑问:“恭喜发财,利是拿来。我们4个人一同来到公司,老板应该给每个人都发红包。可是,老板今年给我的红包是188元,比去年少100元。另外,老板给其他3个同乡的红包都比我多,这是为什么?”当她问老板原因时,得到的答复是:“你不要嫌少,有的人还没有呢?”“开工利是是福利,不是工资,公司想发就发,不愿给也可以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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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玲想知道:老板的话对不对?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开工利是”?
就黄玲反映的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在广东、福建、台湾等地区有一种习俗,即企业在春节过后重新开工当天,所有员工及下属都会向企业主拜年,企业主则向员工及下属派送红包,内装8元、18元等象征吉祥发财数目的纸币,以使得大家欢欢喜喜,热热闹闹,象征开工大吉,和和气气,生意兴隆。
“开工利是”金额一般不大,对此也没有具体的数额约定,它既可以数额很小只是意思一下,图个吉利,也可以根据企业主意愿多给员工发一些钱,鼓励员工干事创业。一般来说,“开工利是”不分大小,每名员工都一样,不与业绩挂钩,不改变“利是”的性质。老板向下属派发“开工利是”,犹如与他们一起吃年夜饭和开年饭,可以营造大家庭的感觉,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紧密。
二、“开工利是”是工资吗?
对于“开工利是”是不是工资?“开工利是”属于什么的性质,陈律师说,这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执行措施进行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指出:“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从黄玲讲述的情况看。公司老板向员工发放的“开工利是”实质上是一种“实物红包”,而且这种“红包”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然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据此,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把这种“红包”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而将其列入了“偶然所得”。
陈律师认为,“开门利是”是一种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资薪金那样,在当事双方形成了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关系。也就是说,发不发“开门利是”,发多少“开门利是”,主要看老板心情,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按先前约定产生。如果老板坚持不发“开门利是”,劳动者也不能申请仲裁或诉讼。从“开门利是”的性质上讲,它也不是劳动付出的对价。换句话说,就是开工第一天上班的劳动者,还未给公司正式提供劳动,老板图个好彩头就发个“红包”,其目的是图个吉利也完全可以。
此外,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这个角度看,“开门利是”类的收入,也不属于明文法定的工资项目。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