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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青年网
南京六合区法院:未经消费者同意,转让服务费行为对其无约束力,应退还未使用费用
本报讯 当下,先充值后消费已成为商家一种重要的营销模式,购物、餐饮、美容美发等各种充值优惠活动遍布大街小巷。如果商家店面转让,未使用的充值费可以要求退还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美容店转让,消费者起诉返还充值费的案件,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消费者7.35万元充值费。
钱女士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于2020年5月在住处附近的某美容店充值9.8万元购买自提拉、美胸、全脸精雕等服务12次,美容店承诺后期会向钱女士额外赠送全脸精雕1次,净肤和水光12次,并赠送口红和香水。
钱女士接受3次服务后,美容店在未通知钱女士的情况下将该区域店铺和钱女士的充值费一并转让给他人,并在距离钱女士住处70多公里之外的金山区金龙新街重新开张经营。因受让店铺不愿向钱女士继续赠送全脸精雕、净肤等服务,且该美容店的新店距离钱女士住处较远,钱女士遂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协议,退还充值未消费金额7.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支付服务费后,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接受服务,美容店在未提供全部服务的情况下,未经钱女士同意,将服务项目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行为对钱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消费的便利性系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钱女士根据自身的消费便利,选择在其住所附近的店面接受美容服务,而美容店的新店距离钱女士住处过远,导致钱女士就近接受美容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钱女士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美容店应退还未消费的充值费。扣除已支出的3次服务费,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张凌)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商家在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后,即对消费者负担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商家未全部向消费者履行服务义务即将充值金额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系债务转移行为,该债务转移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若未按约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同时,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跑路,造成维权成本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