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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日就《法律执业者条例》向立法会提出修订建议,以适当处理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事宜,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精神。
律政司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就任何涉及国安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关于以专案方式认可有关人士的命令之前,须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
律政司表示,为免生疑问,建议订明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与香港国安法所订罪行或其他危害国安罪行相关的案件,以及与根据香港国安法或者其他法律为维护国安而采取的措施相关的案件。
(总台记者 黄梓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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