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子是我1000万买来的!”上海浦东,胡先生父亲刚给他过户了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子。可胡先生打开房门去查看时,却发现有人正在装修。对此父亲胡大爷也不知情,胡先生立即报警求助。
原来,9年前胡大爷找过中介陈某,并表达了自己想出售该房产的想法。随后胡大爷收取了有购买意向的买家周先生转来的2万元意向金。
按理说,有人给意向金,就代表对方诚心想买。可陈某却和胡大爷说,周先生不想买了。这两万元可以不用退。胡大爷信以为真,也没太在意这件事情。
陈某知道这套房子长期没人居住。因此动了歪心思。随后陈某伪造了房产证,声称胡大爷与老伴离婚,将房子过户给了老伴。故周先生要与这胡大爷的老伴交易。
可这个所谓老伴的身份信息,实际上是陈某前妻王女士的。也就是说,陈某利用其前妻的银行卡从周先生处收取了1000万元,而周先生则一直以为自己已经付了钱,就差过户,因此找人先装修。
1、有网友说,房子还没过户却先支付1000万元,而且还敢先装修,周先生太大意了,这是个教训,大家要引以为戒。
笔者同意这个观点。无论任何交易,都要在自己有保障的情况下,才能谈钱。
2、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他人财物5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陈某诈骗了周先生1000万元,其行为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这一点,没有悬念,关键是作为房子真正的主人胡先生及被骗钱的周先生,双方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
首先,《民法典》第311条 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也就是说,房子属于不动产。由于陈某没有处分权,因此陈某所谓将房子卖给了周先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房子真正的主人仍然是胡先生。
但该法条同时还规定,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以合理价格善意获取的除外。
意思就是说,如果周先生是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了该房产,并已经入住。那这个时候,胡先生想要追回房产,恐怕是要打官司了。
其次,中介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962条规定,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1191条同时还规定,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责任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周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这笔交易本应由陈某与另一名同事一起负责。但由于另一名同事离职的原因,导致陈某有机可乘。因此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且陈某正是利用了工作机会实施了犯罪行为。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后可向陈某追偿。
可问题是,现在钱已经被陈某挥霍一空,因此中介公司明知追不回来的钱,其一方会同意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