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王大姐将56万元暂存在游手好闲的弟弟手里,过了几年以后想要取回,弟弟却拒绝了。弟弟:你什么时候给过我钱?
(资料图片)
王大姐的前夫因为车祸离世后,王大姐拿到了96万元的赔偿金。王大姐想着这笔钱是前夫留下来的,想把这笔钱留着给儿子以后买房子用,因此一直存着舍不得花。
王大姐带着一儿一女着实过了几年辛苦的日子,不过王大姐是幸运的,后来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冯大哥,冯大哥对王大姐温柔体贴,两人很快就走到了一起组建了新的家庭。
过了一段时间,王大姐的儿子提出,自己也老大不小了,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样谈对象也比较有优势。于是,王大姐就想到了放在弟弟手里的这笔钱。
没想到当王大姐找到弟弟想要拿回钱的时候,弟弟却不肯把钱给她。弟弟声称自己是为了自己的外甥好,如果把钱给姐姐,钱肯定会被姐姐和新姐夫全部花掉。
王大姐多次向王小弟讨要这笔钱,王小弟的态度却越来越差,甚至表示根本就没有拿王大姐的钱。原来在结婚前,王大姐的老母亲将她叫回了家。
母亲表示,王大姐再嫁可以,但是这笔钱不能让现任丈夫知道,更不能把钱交给他,毕竟他们相处得时间不长,才刚要结婚,万一钱被对方花了呢。
而当时王大姐的儿子年龄还小,钱全部给他保管也不妥当。在娘家人的劝说下,老实的王大姐觉得娘家人肯定是为了自己好,于是就将56万元暂存在弟弟王小弟的卡里。
不过,56万元可不是一笔小数字,王大姐也是留了一个心眼,她让王小弟写了一个借条,就当这笔钱是借给王小弟的。而对于这些事情,冯大哥是一无所知。
王大姐表示,既然王小弟不相信她和新姐夫,那么把钱直接打给她的儿子也是可以的,毕竟儿子现在已经二十多岁了,也是可以自己保管钱买房子了。
然而当联系到王大姐的儿子时,他却表示,舅舅跟他说的话根本不是那样的。舅舅表示这笔钱是王大姐转给他的,他还得把钱转给王大姐。
说来说去,王小弟这是两头忽悠啊,这56万元他是既没有给姐姐,也没有给外甥。这让王大姐感到手足无措,因为之前的那张借条已经被王小弟骗走并且撕掉了。
无奈的她只能将这一切告诉了冯大哥。明白了一切的冯大哥是既伤心又痛心。他伤心的是妻子竟然如此不信任他,他痛心的是,妻子竟然如此信任王小弟。
原来,王小弟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这么多年来一直游手好闲也没个正经工作。而冯大哥自己经营着一家规模不小的沙场,年收入挺高的,根本不会惦记这笔钱。
为了让母亲劝说王小弟把钱还给王大姐,冯大哥向丈母娘表示,随便王小弟什么时候还钱都可以,他一分钱都不会要。等王大姐的儿子买房的时候,如果钱不够,他还会给孩子一笔钱。
这句话冯大哥也不是嘴上说说的,跟王大姐结婚这么长时间,王大姐女儿的学费全部都是冯大哥承担的,儿子学车的钱也全部都是他出的。
弟弟不归还56万元让王大姐闹心不已,那么,前夫留下来的这笔钱,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呢?
一、王大姐的前夫离世后,她又再婚了,那么这笔96万元的赔偿金属于她和冯大哥的婚后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笔赔偿金是在王大姐在第二段婚姻前继承的财产,和第二段婚姻没有关系。王大姐的娘家人是多虑了,王大姐前夫的赔偿金是属于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和冯大哥的婚后财产。
二、王大姐打算将这笔钱全部给儿子买房子用,这样的安排合理吗?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身亡,赔偿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金是对方对受害人亲属的赔偿,属于补偿和抚慰性质,因此并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仿照遗产分配来进行分割。
2、根据《民法典》中遗产的继承顺序,王大姐前夫的赔偿金的第一分割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除了王大姐,儿子、女儿以及王大姐的前公婆都有分割权利。王大姐应当取得其他顺序人的同意后,妥善安排这笔赔偿款。
三、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王大姐还能将暂存在王小弟手里的钱要回来吗?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而证明借钱关系的证据不仅指借条,还可以是转账凭证或其他人的证词等等。王大姐只要保存好转钱的证据,以及当时在场人的证词,同样可以将钱要回来。
注重亲情的王大姐并不想和王小弟对簿公堂,但是她也表示,如果王小弟坚持不还钱的话,她会考虑通过诉讼来要回钱。而冯大哥表示,不管王大姐做出怎样的决定,他都会支持自己的妻子。
你觉得王大姐还能要回这笔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