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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春节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和正常营运秩序,规范春节期间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行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2023年春节期间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上浮运价。
据悉,2023年春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0时至2023年1月27日24时止),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在打表计费金额基础上每车次加收3元,执行时间不得提前或推后。
为确保营运秩序,届时,市道路运输和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将督促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通告,接受乘客监督,对不张贴运价上浮公告、超过规定上浮价格、提前涨价、上浮价格期限结束后不恢复原价等违规经营行为,乘客可拒付上浮价款并拨打投诉电话12328、12345。
此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及时开展春节期间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路面巡逻稽查,对举报、投诉及检查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全媒体记者 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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