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某、东某处、朱某柱、马某利、方某侠、牛某国、东某民、任某良、余某亮、张某利等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
201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东某处、朱某柱、马某利等十人利用华县汇通生鸡养殖合作社、华县汇通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在各村设立代办点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单位名义在华州区大明镇各村设立代办点,通过各代办点负责人悬挂牌匾、开业时向各站点提供挂历(印有汇通养鸡合作社字样)、毛巾、水杯,向附近群众宣传,以高息(月息1分2厘)为诱饵吸收群众资金。
经初步审计:华县汇通生鸡养殖合作社、华县汇通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12月至案发共吸收群众523人,吸收资金24265958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088817.2元。
因本案参与投资人数众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诉讼程序,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魏助理
电话:0913-4721160
来源:华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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