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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热门:推动川渝信用一体化建设,《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7-20 07:52:37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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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记者从司法厅获悉,为加快我省社会信用地方立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介绍,以信用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

“制定《条例》是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群众需求的重要举措。”参与起草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提出“推动信用一体化建设,逐步形成统一的区域信用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支持共同开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信用产品。”加快我省信用地方立法有利于深化川渝信用合作,推动川渝信用一体化建设,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相关资料图)

《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61条。《条例》提出我省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明确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和信用人才培养。同时,明确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条例》部分内容——

守信激励措施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相关便利;

2、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3、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4、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5、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6、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严重失信行为领域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应当限制为下列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范围

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失信惩戒措施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2、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3、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在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和政府优惠政策中,作出相应限制;

5、在评先评优中,作出相应限制;

6、撤销相关荣誉;

7、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bH_03200

关键词: 社会信用体系 征求意见稿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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