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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月6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与《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为妇女儿童撑起法律“保护伞”。
据悉,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小丽(化名)抚养费1260元。但王某未履行其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经审理,王某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应予以纠正。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为有力敦促王某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呵护孩子健康成长,承办法官决定依法向王某下发《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与普通的《家庭教育令》不同,和硕法院这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多部门联动执行的家庭教育令。和硕县法院、妇联、民政局,以及张某和未成年人小丽所在的村委会均是督促执行责任人,确保了该份家庭教育令的强制执行力。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最早的地方,决定着未成年身心发展水平,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怠慢于未成年人的管教,不得违反《家庭教育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 | 张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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