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这预示着,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养老目标基金之后,养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队伍又添新成员,工具包内产品供给日益充足。
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入局
上述通知明确,自2022年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合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五个城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单家银行试点规模不超过100亿元。试点期限为一年。
通知还明确了相关产品类型、利率以及储户在单家试点银行存款本金上限: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产品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储户在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款本金上限为50万元。
中国商报记者查询了解到,2022年,工、农、中、建、交、邮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均为2.75%,招商、中信、浦发、平安、民生、广发、华夏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期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2.75%至3.2%之间。
“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本质上还是一种银行储蓄存款,兼顾普惠性和养老性,产品期限长、收益稳定、本息有保障,可满足低风险偏好居民的养老需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既是银行存款业务的创新,也是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创新,是具有双重属性的金融产品。通过赋予其有别于普通存款的激励机制,如期限更长、利率更高,来对老百姓形成吸引力,从而成为真正的养老目标金融产品。
“本次试点在产品设计方面是非常契合当前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养老金融服务和产品丰富多元化的大趋势的,尤其是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侧的改革具有战略指引作用。”独立国际策略研究员陈佳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提高产品吸引力至关重要
作为一款储蓄产品,存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投资意愿。按照通知规定,特定养老储蓄产品的利率将会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业内认为,这一激励机制能否对消费者形成可观的吸引力成为影响试点推行效果的重要因素。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在保障个人养老金账户内金融产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才能让产品具有吸引力,这是政策设计者及承担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需要面对的挑战。
此前,同为养老金融产品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曾因产品吸引力有限而遇冷,或可视为养老金融产品设计的前车之鉴。
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开展为期一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消费者购买此类保险后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在领取阶段再缴纳税款。然而试点一年五个月后,此类保险的销售额仅约1.8亿元。究其遇冷原因,业界有观点认为是由于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对高收入者吸引力小,对中低收入者不友好,或是因收入达不到个税起征点而无法享受,或是投保可能面临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多缴税的不利情况。
央行在去年9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中提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暴露出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较为有限、手续相对繁琐、涉及多个领域、产品同质化等问题,后续应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政策。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提升养老金融产品对投资者吸引力,并不在于“养老”字样,而是要在收益率、流动性、安全性方面有独特的安排,从而更好地契合一定的投资偏好。“目前看,要使得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具备一定吸引力还存在难度。对于利率的管理而言,央行能给予多大空间?如何配置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吸收的资产?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观察。”
养老金融工具包日益充足
实际上,在推进特定养老储蓄产品试点之前,相关部门已对丰富完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包进行了诸多探索,覆盖保险、理财、基金等领域。
2021年6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由六家保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2022年3月1日起,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且在原有六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截至今年6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投保件数19.6万件,其中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2.96万件。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成效较好,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常态化发展,未来也会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经营。
2021年9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批准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光大理财在深圳、青岛、武汉和成都市四地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今年2月25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纳入试点范围,试点产品规模总上限也提升至2700亿元,较上次扩大4.4倍。
此外,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投资方向、领取条件等均进行了设定。虽然暂未对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形态、养老金融产品的范围、税收优惠的方式、资金提取的条件和方式等关键性政策细节作出说明,但仍被视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的标志性事件。
其后的6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计划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一年,试点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未来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逐步推开,再进一步扩充产品范围,纳入更多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其他类型公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