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微信群对骂案”的判决结果。当地某小区业主与业委会成员在业主微信群内发生了言语冲突,双方“骂战”持续了14个月的时间。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双方向对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微信群进行公开。
虚拟空间“扰民”,群聊管理员不能缺位
如今不少小区都建立起了聊天软件上的业主群,方便业主和物业或相互之间沟通及时顺畅,省去了很多麻烦。不过,业主群也是一把双刃剑,原本不太会相见的双方在这里各抒己见,也容易将一些小矛盾放大。即便是生活中十分客气的人,到了网络空间上,面对没有语气的文字, 也难免有曲解对方意思的情况发生。近日长沙市某小区的业主群中,两人“对骂”长达14个月,最终诉至法院,便是这样的极端个例。
在这起诉讼中,双方都想讨个公道,而最终被判互相道歉,但是笔者认为,两人更应该给小区其他业主道个歉。业主微信群不单单是网络空间,同时也是公共空间,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每天在这里接收信息。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在小区业主群“对骂”,时间甚至长达一年多,对于业主来说虽然“耳不见”,却很难做到“心不烦”,不仅仅是散播不文明,更是一种焦虑对立情绪的扩展。更不要说,业主群其实也是小区文化,邻里关系的镜子,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或许关爱互助等和谐的社区关系会更难做到。
这件事情中,业主群管理员也应当负起相应责任,我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面对这样网络空间的争执,放任其在长时间里发展也是一种失职,业主群管理员、业委会成员都有责任从中调解,给两人建立私下的沟通空间,以免占用整个小区业主的关注,在虚拟空间中“扰民”。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发言不可太随意
前后持续时间长达14个月,双方对骂证据材料厚达几厘米……这两天,发生在长沙某小区业主微信群的一场“骂战”及其引发的名誉权官司引发关注。
《民法典》关于名誉权有明确规定,第102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今,微信群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沟通渠道,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因在其中发生争执冲突,引起侮辱、诽谤等,进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诉讼并不少见。对于本案,法院明确表示,原、被告双方的言论均应作否定性评价,均构成名誉侵权,并支持了双方要求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
除了法律对这一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在网上与人交流沟通时保持基本的礼貌、谨慎言论,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起发生在普通业主之间的纠纷案件,而是涉及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问题。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业委会成员,都要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避免此类冲突的一个前提。
当然,即便双方或者一方存在问题,亦不能肆意进行辱骂、诽谤等,必须寻求合法、理性的路径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这句话虽然经常被说起,但不知当在网上发生冲突时,你是否能在冲动之下仍能想起此话并提醒自己。
需切记,不管是在线下还是线上,一旦越过法律底线,势必将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