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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工伤认定时遇阻 人在途中的“小哥”何以证明“上下班途中”

2022-10-13 08:44:24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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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员、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常常因没有固定工作地点而在工伤认定时遇阻

【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①】人在途中的“小哥”何以证明“上下班途中”

本报记者 裴龙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编者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

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限定,是要确保与工作的相关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工伤认定出现了一些新课题、新挑战。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方面的灵活性,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成为一大难点;再如,科技的进步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选择和可能,居家办公、随时随地在线工作打破了线下坐班的传统时空限制。在此背景下发生的一些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常常引发广泛讨论。

今日起,本版推出《工伤认定如何“新题新解”》系列报道,聚焦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力求探索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及时获得保障的新路径。敬请关注。

外卖骑手遭遇交通事故,却因不能证明“上班途中”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固定工作场所的骑手,如何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受伤?

公司以骑手发生事故后,摩托车的送餐箱内没有餐盒为由,认定骑手当时并非在送餐。骑手该如何证明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与一般的工作相比,骑手“小哥”们就业方式更灵活,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作时间、地点等问题上的确认更具难度。《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全国多地已有不少案件判决支持受到职业伤害的“小哥”维权,一些更具针对性的保障措施也在逐渐发挥作用。

“上下班途中”认定应综合考量

明明是上班路上被车撞了,保险公司却称因居住地不明,无法证明是否为上班途中,拒绝赔付。这让受伤后的小张一度十分低落。

2020年9月,小张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骑手岗位工作。同年10月,物流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10月24日上午10点多,小张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另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驾驶员逃离现场。小张左肩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小张无责任。物流公司与小张签署赔偿协议,共赔付26万余元。根据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险期内如果骑手因工伤导致伤残,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

物流公司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小张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事故当日骑手排班表是事后制作,加之骑手和二房东之间未签订租房合同,骑手居住地不明,因此无法证明事发时小张是在“上班途中”。

“灵活就业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地点。面对种种情况,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顾飞表示,如果机械认定、一判了之,一方面忽视了行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损害了骑手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第三方平台反馈数据,小张在事故发生前近一个月均在物流公司下属的某站点工作,每日在平台上线时间多集中于上午10点半至11点之间,上线后均有稳定规律的接单记录。结合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事故发生时间10点46分,事故发生于小张居住地至站点的必经之路等情况,与公司主张的小张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够相互印证。结合相关费用及误工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如何认定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

送餐路上正停车待转,遇对向车辆逆行,于成展因此受伤。被认定为事故中属无过错方的他,却遇到了企业拒绝赔付的意外情况。

该案诉至法院后,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现场照片称,于成展的摩托车倒地后送餐箱内没有餐盒,故当时他并非在送餐。法院认定,当时正处于用餐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恰好在居民小区附近,劳动者的服装和车辆配置状况也符合骑手配送外卖的特征,结合于成展姐姐与被告方负责站长的通话录音内容,以及企业为其垫付医疗费等事实,足以形成证据优势。最终,法院判定企业向于成展赔偿9万余元。

实践中,还有的公司动起了歪脑筋,企图用商业保险冲减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1月,外卖骑手蒋峰峰在接单派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了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随后蒋峰峰获认工伤。

今年2月,蒋峰峰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款项。其所在的权某公司则提出,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想以此减轻企业责任。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权某公司未为蒋峰峰参加工伤保险,故应承担保险替代责任,保障蒋峰峰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企业强调的商业保险,法院特意进行了说明,蒋峰峰的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故权某公司抗辩为蒋峰峰投保商业保险,冲减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性保障举措明确认定难点

终日为他人奔波的“小哥”们,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以快递员为例,今年以来,国家、省、市各层级均加大了对快递员群体权益的保障力度,要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余洪伟表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打破了原有捆绑式的社保参保模式,将工伤保险作为一个单独险种在行业内开展参保,为企业、网点和人员增加了法定保障,也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部署,上海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联合8个部门,正在上海开展为期两年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覆盖群体、参保缴费、保障情形、待遇支付等政策,优化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支持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

记者注意到,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中的一些认定难点,试点实施办法做出了明确。

比如,实施办法列举了6大类应确认职业伤害的情形。包括: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执行平台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中特别规定“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接受平台订单任务起至平台订单任务完成后一个小时内。

《工人日报》2022年10月13日06版

责任编辑:bH_0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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