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即将画上句号。回顾过去这一年,A股的重大事件不少,北交所开市、市场禁入新规实施,资本市场精彩纷呈,新经济动能初现;与此同时,首例集体诉讼案宣判、独董“大逃亡”上演……都将在A股发展的历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北交所鸣锣开市
北交所开市,81只星宿股集体登陆A股资本市场。
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又一重要标志性事件。
今年9月,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的决定正式宣布,筹划仅两个多月,北交所在今年11月15日鸣锣开市,81只星宿股集体登陆A股资本市场。投融资专家许小恒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设立北交所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评论人布娜新亦表示,北交所开市是继去年7月正式推出精选层后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大创新举措;也是新三板市场运营八年多来,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普惠金融之路的新起点。
经Wind统计,截至12月26日,北交所共有上市公司82家,其中贝特瑞总市值最高,达606.49亿元。
史上最高价新股上市
最贵新股禾迈股份上市,发行价557.8元/股。
12月20日,禾迈股份正式亮相A股资本市场,登陆科创板,也是我国史上最高价发行新股。资料显示,禾迈股份是一家以光伏逆变器等电力变换设备及电气成套设备为主要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发行价为557.8元/股。经Wind统计,在禾迈股份之前,A股上市公司中发行价最高的为义翘神州,发行价为292.92元/股,禾迈股份的发行价刷新A股新高,也被称为最贵新股。
此次发行上市,禾迈股份募集资金总额55.78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4.06亿元,而公司原拟募资5.58亿元,高发行价下,公司实际募资是原计划的10倍。
高发行价也让禾迈股份遭到了投资者大比例弃购,根据发行结果,公司遭网上投资者弃购金额为3.63亿元,弃购比例更是高达6.5139%。经北京商报记者统计,无论是弃购金额还是弃购率,禾迈股份均创下了近九年来新高,其中网上弃购率更是创史上新高。
独董“大逃亡”
康美药业5位时任独立董事被判上亿元赔偿,引发A股独董“大逃亡”。
康美药业一案一审宣判,其中5位时任独立董事被判上亿元赔偿引发市场热议,这也让A股上演了独董“大逃亡”剧情。对于独董的任职,市场上也有了新的讨论。
根据康美药业判决书,对时任独董也作出了处罚,鉴于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对过失较小,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2.459亿元;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法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1.2295亿元。而值得一提的是,上亿元赔偿背后,上述独董年薪仅10万元左右。
之后,A股开始独董“大逃亡”。许小恒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领取较低薪酬但却要承担较大赔偿责任,康美药业一案给A股独董敲响了警钟。
市场禁入新规
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实施,明确了8类终身禁入情形。
今年7月19日,证券市场禁入新规正式实施,明确了8类终身禁入情形。自2015年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实施后,市场禁入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强。如今,在新证券法、新行政处罚法相继颁布后,为与之相配套,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证券市场禁入新规在今年7月19日正式施行。
此次新规主要有三大看点,其中新增了交易类禁入措施、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等,新规中也列示了8类终身身份类市场禁入情形。
首例集体诉讼案落槌
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今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今年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彼时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境外上市新规
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12月24日晚间,证监会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境外上市新规要来。
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现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二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四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并不是对境外上市监管政策的收紧,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北京商报记者马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