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 记者 李媛媛
4月26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供水价格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围绕分类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完善农村供水价格机制、加强水费计收管理等方面作出安排。
《意见》提出,要严肃规范供水价格行为,如禁止擅自提高水价、变相提价、搭车收费、捆绑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免收水费作为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承诺事项。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水价、水费政策,在经营网点、村委会的显著位置公示水价标准、收费方式和举报监督电话等信息,经营单位、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禁止敞口用水和免费供水。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除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等特殊地区的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外,农村供水应全面收费。
那么,如何完善农村供水价格机制?《意见》强调,分类水价制定需因地制宜。山丘区和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地区以及取水成本高、引调水距离长、人口密度和供水量低的农村供水工程,因水价低于运行成本导致水费收入不能维持工程正常运转的,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对工程维护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将逐步建立和推广农村供水分类分档水价制度,理顺居民生活与二、三产业用水比价关系。暂不具备分档计费条件的地区可先实施分类计费,对供水范围内企业、商场、集贸市场等工商业经营主体执行非居民水价。
农村供水价格具体的确定流程是什么?对此,《意见》对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做分类确定。有条件的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可在并网初期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逐步过渡至统一的城镇水价;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工程经营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协商确定供水价格;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则通过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意见》强调完善用水补助政策与用电支持政策。通过免费水量、水价优惠、水费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提供有效保障。取水、制水、输水等生产环节用电(工程经营单位办公、生活等其他用电除外),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