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可以离婚,但不能苦了孩子。但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觉得对方收入越高其应当给付的抚养费就越多,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现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确定考虑的因素十分复杂,一般是综合多项因素后确定一个数额。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一款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所以说决定抚养费数额的法定因素是孩子的实际支出、对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还会酌情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离婚之前一方实际给付的抚养费金额,比如一方申请变更抚养费的,法院会参考之前离婚协议书、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虽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但实践中,法院一般还是会根据现实情况综合考虑,并非一定是按照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抚养费。下面我们就针对司法实践中法院考虑的几项因素一一进行分析: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实际需要就是指孩子开支到底需要多少钱。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一般会考虑子女的实际年龄。若子女是学龄儿童,一般法院会参考公立学校的学费等开支确定子女的教育费。如果孩子就读于私立学校,费用确实比较高,法院也会参考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会比一般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高一些。
至于课外班、租房、保姆等费用,法院通常认为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支出。因此,就实际需要而言,过高的上述费用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这一点实际上是和上面一点结合的。比如,一般在离婚之时孩子就在上私立学校的,大概率父母双方收入不会太低,因此花在孩子身上的教育支出就会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的实际支出超过一般孩子的教育支出但符合父母收入水平,并未超过父母的负担能力的话,法院一般还是会予以支持。但法院并不会认为这一部分的抚养费应当完全由收入较高的一方承担,另外一方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双方收入较高,孩子才刚刚出生,这个时候其实孩子并没有太大花费,如果一方为了得到较高的抚养费为孩子报各种兴趣班、各种早教班,一般法院不会支持这一部分的支出。其实父母完全不用这样做,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如果抚养费已经无法负担实际支出了,是可以请求法院增加抚养费的。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这个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比较抽象,总的来讲与当地的发展水平有关。比如北上广地区,实际生活水平肯定高于其他城市。在北京也有地区之分,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比如朝阳、东西城肯定高于昌平等区。其次就是在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之下还会考虑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如果父母收入不高,法院确定的数额也不会太多。
四、先前实际给付或者确定给付的金额
这个实际上就是指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抚养费金额或者调解协议中确定的金额或者在分居的时候一方给付的抚养费金额。比如在一个案例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孩子每年20万的抚养费,后来原告提起诉讼让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称自己年收入不够支付2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的年收入大概是12万至14万元人民币。后来法院也认定20万元抚养费确实过高,已超出孩子年龄、学习、生活等客观实际需要,因此降低抚养费数额至每个月8000元。但这个抚养费实际就超过了司法解释关于不得超过收入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主要原因就是在先约定。当事人之间已经约定了每年给20万元,法院就会认为既然这样约定说明你是愿意并且有能力拿出这么多钱的,因此不会轻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