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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教育厅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管理,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发布了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规定,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并且,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须在信息平台公布的本校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方向的名称不能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且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细则》强调,吉林省教育厅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掌握全省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省教育厅要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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