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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老板”收购皮包公司贷款偿债 案发前银行200万本金尚未归还

2020-11-10 09: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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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掩护”贷款审查,煤老板利用皮包公司顺利骗贷。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起骗贷案的细节。身背大量债务和贷款的“煤老板”陈某8,为了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取贷款,收购“皮包公司”并由该案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提供担保。在贷款的过程中,大龙支行行长朱某从中“协调”,对放贷进行“指导”,通过盛某1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最终陈某8从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贷20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和支付酒水费用等。至案发,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尚未归还。

“煤老板”收购皮包公司贷款偿债

案发前银行200万本金尚未归还

文书显示,该案共犯陈某8是云南的一位“煤老板”,因为公司经营不善,陈某8欠下巨额债务。

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8收购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顺公司”)并由该案另一位被告人陈某达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达伙同陈某8以虚构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以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其签名由被告人陈某达签署)提供担保,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8个人债务和支付云南彝良楠木煤矿债务等。至案发,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尚未归还。

据陈某达供述,2012年,陈某8想要贷款缓解资金压力,便萌生出收购公司虚构贷款理由骗贷的想法。由于陈某8的儿子无法成为该公司的法人,便寻求陈某达的帮助。陈某达同意后,就把身份证给了陈某8,之后都是陈某8在操作。

2013年,陈某8将陈某达叫到柯桥东方大厦18楼的办公室,说要用杨顺公司在绍兴银行贷款,需要他签字。陈某达在完成一系列手续成功帮忙贷款后,并不知道贷款的最终流向。这笔贷款由陈某达夫妇进行担保,二人从中收取手续费作为好处,前后共计牟利1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资料中提到的绍兴县鹤峰染化助剂厂的财务报表是陈某达按陈某8的要求提供的,里面的数据经过修改,并不是实际的数据,因为去银行贷款的数据要造的好看点,具体要求是陈某8提的。

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财务数据如何能够顺利通过银行的审核?另一位关键人物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女支行长“指导”骗贷

2010年初,陈某8和当地一位叫陈某均的老乡合伙将云南楠木煤矿盘了下来,不过煤炭的管理方能力不足经营并未达到预期,陈某8便将煤炭交给自己的朋友钱某刚进行打理。由于开采投入大,且当地政府要求在经营煤矿时把周边的路和桥修起来,再加上建造办公大楼,还要继续投入生产和支付员工工资,实际拿到的利润很少,经营压力巨大。

2012年年底,钱某刚找到陈某8,提出可以去绍兴银行贷款,自己的妻子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担任行长,可以提供一些帮助。钱某刚提议陈某8收购一家新的公司贷款,不过贷出来的资金钱某刚要抽取50万。

陈某8供述称,自己在收购杨顺公司前,与钱某刚的妻子朱行长聊起注册资金的事,她告诉自己收购来的公司注册资金要高于贷款金额,所以又联系黄牛垫资作了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贷款过程都是公司的许会计负责的,贷款资料中的购销合同、企业财务报表之类的肯定都有水分,都是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的。杨顺公司被收购过来后没有实际经营,担保方是其找的曾某的一个酒厂叫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

时任绍兴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袁某供述称,该行之前共计有11笔呆账,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呆账,其中企业贷款金额200万的杨顺公司的贷款是客户经理盛某1经手,调查后提交大龙支行的朱行长审核,朱行长审核后再提交支行审批,上述呆账其银行在2017年时候根据规定对朱行长、盛某1等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达伙同他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达构成贷款诈骗罪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陈某达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还给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经济损失199.5万元。另据判决显示,上述案件主要操控者陈某8、绍兴大龙支行客户经理盛某1等人也已被另案处理。

公开信息显示,绍兴银行是一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前身为1997年成立的绍兴市商业银行。2010年1月29日,绍兴市商业银行改建为绍兴银行。值得注意的是,五家A股上市公司卧龙电驱、浙江震元、古越龙山、浙大网新、浙江富润合计持有该银行13.91%的股份;大股东绍兴金控公司持股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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