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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洋新材股东及其子违法短线交易

2020-11-09 16: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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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蔡利娟、汪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汪亿于2020年3月9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洋新材”,832047)股票10万股;蔡利娟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联洋新材股票34万股。蔡利娟系联洋新材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汪亿系蔡利娟之子。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蔡利娟、汪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蔡利娟、汪亿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联洋新材的前身为浙江联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11月2日。2014年7月7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浙江联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5年3月6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832047,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中国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86%。截至目前,蔡利娟不是联洋新材主要股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9月17日,申万宏源披露关于子公司业务范围变更的公告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和其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将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变更,将除可转换债券外的债券品种的证券承销业务归入申万宏源证券的经营范围,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在债券品种方面仅保留可转换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蔡利娟、汪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利娟、汪亿:

经查,汪亿于2020年3月9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联洋新材(证券代码:832047)股票10万股;蔡利娟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联洋新材股票34万股。蔡利娟系联洋新材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汪亿系蔡利娟之子。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bH_0513

关键词: 联洋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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