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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猪肉鸭肉冒充牦牛肉干者获重刑 扰乱阿坝州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2021-11-05 10:55:43 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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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暴利,制假者竟用猪肉和鸭肉冒充阿坝特产牦牛肉干向游客销售,曾某亮、郭某秀、张某华等3人最终受到法律重处,分别被判处4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罚金。

去年11月中旬,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该县旅游摊位购买的牦牛肉干吃起来没有牛肉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即深入市场摸排,初步掌握了曾某等人制假售假线索。11月18日,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查获该起涉嫌无证生产以假充真肉制品案。

经查,当事人曾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经备案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分装加工。以风干猪肉、鸭肉冒充风干牦牛肉销售获利,生产销售金额达72万余元;查封尚未销售的肉制品8000千克,货值金额90万余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松潘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处以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即1802.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触犯刑法的部分移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曾某亮招募被告人张某华、郭某秀等人擅自在松潘县外城一出租房内从事食品制作生产、加工及销售,并在其生产的风干猪肉中违规添加山梨酸钾。被告人曾某亮等人为谋取利益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猪肉干、猪肉大片、鸭肉干、鸭肉手撕等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通过切条、切段、称重后按每包250克和500克的规格装入印有“阿坝特产”“牛肉干”等字样的包装袋中,共获利百万元。

县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罔顾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侦查人员在案发后查获并扣押的尚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被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得逞,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可减轻处罚。经综合考量,今年9月14日,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曾某亮、郭某秀、张某华3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曾某亮有期徒刑十年;郭某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分别处12万元至77万元不等的罚金。

阿坝州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牛肉食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了阿坝州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该案的精准、严厉打击,最大力度地起到了震慑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记者 颜 伟 通讯员 余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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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牛肉干 者获 重刑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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