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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彩妆”按化妆品管理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按规定予以查处

2021-12-08 11:44:02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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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家药监局在回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儿童彩妆”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

药监局表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药监局还指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记者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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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化妆品 管理 儿童彩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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