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军伟案发,系因2018年刘立军涉黑案调查中牵出的线索。于军伟曾利用职务便利,为刘立军的一项讼案出谋划策,将原本高息借贷案件拆分为两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并判决所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事后,于军伟收受刘立军4万元。
卷入刘立军涉黑案后,于军伟涉嫌的罪名几度变更。从监察委阶段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到起诉意见书中的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再到公诉时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最终长春市中院认定,于军伟构成受贿罪,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军伟跨越的这三个年头,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三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显著。9月25日公开的数据显示,仅自2019年10月以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856个,打掉涉黑涉恶犯罪集团2458个,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13.8万起。这一时期全国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超过2.56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约2.34万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395人。
三年转瞬而过,但此次专项斗争收官并不意味终结,推动扫黑除恶机制化、常态化已箭在弦上。
扫黑除恶三年素描
自2020年8月以来,多位刑事辩护律师遇上涉黑涉恶案审判的“高峰期”,往来奔波于多起涉黑案的庭审现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告诉《财经》记者,这几个月,他每月都有一个较大的涉黑案开庭,一般开庭时长都在一个星期以上,还曾经遇到两个涉黑案开庭时间“撞期”。他参与辩护的秦皇岛一起涉黑案,第一次开庭用时4天,庭审从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3点多,中间不休庭。他最近接到该案的第三次庭审通知,称11月要“开25天庭”。
另一位律师近期也在频繁出差,“法院都在抢着开庭”。今年是扫黑除恶三年目标实现之年。4月,全国扫黑办提出,展开扫黑除恶大决战,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即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如今大批案件进入审结“高峰期”。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公开的数据,至9月底,还未审结的黑恶犯罪案件数量为671件5879人,较6月底分别下降了56.2%、57.8%。9月2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议透露,截至当天,全国打掉涉黑组织2367个、涉恶犯罪团伙29571个,34792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因涉黑涉恶犯罪被起诉的人数目前尚未有全面统计数据。7月22日的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曾透露,截至6月底,全国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约19.15万人,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约6.18万件、处理约7.31万人。
此次扫黑除恶的力度前所未有。
改革开放后,“黑社会”一词最早出现在1983年的“严打”中,此后陆续开展过几次专项打黑行动。2006年至2008年,全国曾连续三年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9年9月1日,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斗争开展三年多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1267起,打掉恶势力1.3万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9万余名。”
对比上述两次三年期的专项行动,共同点是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严重暴力案件案发率下降。2009年,公安机关曾通报,三年来,全国最能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爆炸、放火、强奸等几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下降,2008年比2005年下降了11.3%。2019年1月,公安部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来,八类严重暴力案件同比下降13.8%。
此轮三年期专项行动比此前的不同之处更多。仅从涉案人数看,最近三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专项行动的2倍还多。更显著的变化是,专项行动名称从“打黑除恶”变为“扫黑除恶”。一字之差的背后,“反映出党和国家在社会治理能力方面提升和形成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期望。”中国犯罪学学会原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康均心告诉《财经》记者。
康均心解释,“打黑除恶”主要是点对点地解决治安层面的重点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扫黑除恶”则以面为主、点面结合,全面解决社会治理层面的问题。
康均心认为,这次扫黑除恶主要将解决几方面问题:一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解决基层政权空心化、软弱化、家族化、被把持等问题,实现乡村振兴;二是精准打击黑恶犯罪,针对黑恶犯罪披着合法外衣、更隐蔽,呈现公司化、企业化运作的形式,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更加有力地给予打击;三是实现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巩固执政基础,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扫黑除恶将是社会治理中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决策部署。”康均心说。
这次扫黑除恶有明确的目标、重点和路径。根据中央部署,2018年属于启动期,明确专项斗争打击的十类重点案件,如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或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及插手民间纠纷的黑恶势力等;2019年为攻坚期,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同时,把深挖“保护伞”作为中后期的主攻方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2020年是第三阶段,重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不拔高、不凑数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这是检察机关一再强调的办案原则,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
诸如前述于军伟案这类涉黑涉恶案件,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后成功“摘帽”。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公开表示,截至7月底,各级法院在一审审结以黑起诉的案件中,有4.22%未认定涉黑犯罪;在一审审结以恶起诉的案件中,有14.87%未认定涉恶犯罪。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曾参与“河南九农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辩护。今年4月,信阳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改判,九名农民集体摘去“恶势力”的帽子。余超告诉《财经》记者,该案中九位农民平均年龄63岁,最长者是一名85岁的老汉,“开庭时,这名老汉语无伦次,也听不懂法官讲什么。该案实际上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拔高、凑数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好在最终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刑辩律师朱明勇自重庆“打黑”时代起,就代理过多起涉黑涉恶案,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他代理的一些案件实现“摘帽”。朱明勇告诉《财经》记者,律师在为涉黑案辩护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重点应当审查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因为行为方面的暴力和危害性方面的非法控制,才是涉黑组织不同于其他组织的根本特征。“实践当中,有众多合法存在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他们都可能具备貌似与涉黑组织类似的所谓‘经济特征’和‘组织特征’,但他们显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朱明勇说。
参与涉黑案件辩护时,朱明勇总结出一套“快速检测标准”:拿到起诉书后,先审阅该组织的所谓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了“重伤1起”或者“轻伤3起”以上。“如果未达到,肯定不构成涉黑,可以坚定地做‘去黑’辩护,而如果达到了,也不意味着‘黑’,仍然要做具体分析。”通过办案,朱明勇认为,一些地方“为了所谓的政绩、考核、指标”,出现了拔高、凑数的情况。
辽宁海城的叶铁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朱明勇参与辩护。朱明勇认为,叶铁春等人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造成一起轻伤害,还把叶铁春20多年前已经改判无罪的“流氓罪”一事又启动再审且改判有罪,“人为拔高、凑数的痕迹明显。”目前,该案仍在辽宁省海城市法院审理中。
康均心也观察到,此次扫黑除恶个别地方存在拔高、凑数的现象;个别地方在量刑上比拼,看谁判决得重;“个别地方还比拼案件‘贴标’,是贴‘黑标’还是‘恶标’,还是两个标签都贴。”另外,个别地方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实践中出现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刑罚执行完毕20年以上,没有出现新的事实,又抗诉,撤回生效判决,重新起诉。他认为,涉黑涉恶都是刑法打击和社会治理的对象,但侦办涉黑涉恶案件多、判刑重,并不意味着社会治理能力的显著提升,扫黑除恶必须依法精准打击。
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曾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实质内涵,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准确判定涉黑涉恶,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坚持法治原则,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对此,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军对《财经》记者表示,产生黑恶势力的原因十分复杂,往往会经历从小到大、由“乱”生“恶”、由“恶”变“黑”的过程。如果不对有组织犯罪的早期或初级形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进行及早打击,就可能会滋生出黑恶势力,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完善组织结构、发展新的成员、完成资本积累,最终演变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并且,有组织犯罪发展演变快、犯罪能量大、行为掩饰性强。这一特点决定了犯罪组织一旦坐大,相较于一般共同犯罪和普通犯罪集团,势必会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更难以对其进行惩处。“如果等到其坐大成势之后才进行打击,显然为时已晚,既需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也已经给社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蔡军表示。
至于如何“打早打小”,蔡军认为,应当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从源头遏制有组织犯罪的滋生与发展。一方面,要把源头治理作为扫黑除恶的治本之策,加大行业治乱力度。着力解决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环保、文化旅游、信息网络等行业领域中存在的乱象,深化平安乡村建设,使黑恶势力无处生根;另一方面,前移治理关口,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及早发现、及早出手。“需要强调的是,‘打早打小’绝不意味着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拔高’为黑恶势力处理。不但要‘打早打小’,更要‘打准打实’。”
蔡军指出,一方面要坚决杜绝“下指标、配任务”的不当做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准确认定,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在法治框架内科学合理地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此外,还应当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与程序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破解涉黑资产处置难题
“打伞破网”、“打财断血”,是此次扫黑除恶中后期的重点任务之一。
9月28日,全国扫黑办举行第5次新闻发布会。会议透露,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111起案件中,已办结39起,尚在侦查阶段3起,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3869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1280亿余元。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雷东生指出,黑恶势力往往以开办企业为掩护,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于此类案件,要精准“打财断血”,在全面清查涉案财产、斩断利益链条,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同时,严格甄别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依法保护合法财产、合法经营。
涉案财产处置是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难点之一,这类案件因牵涉人员广泛,情况复杂,财产性质和权属甄别困难。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既要保证充分剥夺犯罪利益,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并明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的实体与程序规定。
在吉林涉黑第一案刘立军案中,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决刘立军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立军的妻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立军案的一审判决长达344页,其中有23页罗列了该案查封的房产、车库、土地,扣押的车辆等物品及冻结的银行账户,其中仅查封的房产就有100余处。庭审中,刘立军案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查扣的财物未合理甄别刘立军夫妻与公司的财产,以及刘立军夫妻与未涉案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但这些问题在裁判文书中并未得到回应。对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问题,刘立军案的律师提出了多项意见,比如侦查机关未制作财产清单随案移送,银行账户冻结文书的合格率为39.28%,冻结文书未明确冻结数额和期限等。
在2020年8月刘立军案的庭审中,一名律师还在法庭上提出,办案机关还到律师事务所追缴律师费,“(律师费)是律师劳动所得,依法不应该追究。”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涉黑涉恶案件还应进一步完善涉案财产处置制度——注意甄别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财产的界限,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个人财产、个人的合法财产与企业和家庭的合法财产的界限。刘长办理的一起涉黑案,被告人并未涉案的女婿经营的酒店、女儿名下的车辆都被认为属于涉黑资产被查扣,并且在法院审结前,酒店就已被托管并重新更名。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发现查扣的车辆与案件无关,提出异议后,办案部门返还了车辆。
知名企业家因涉黑涉恶被查后,对其企业的影响不言而喻。朱明勇辩护的河南南浦集团董事长秦新伟案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秦新伟因为几起与租户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均已经法院民事判决),一审被认定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处有期徒刑17年,秦新伟在洛阳投资数十亿的化工项目由此中断,其企业一夜之间濒临倒闭。2020年10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秦新伟案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精准“打财断血”的同时,依法保护产权,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正在引起重视。9月2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透露,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对打掉的涉黑组织涉及的企业及资产实行依法托管代管。目前已托管代管资产在亿元以上的涉黑组织涉企业887家,资产达632亿余元。
扫黑除恶如何常态化
此次三年期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尾声在即,但并不意味着终结。
9月17日,全国扫黑办会议提出,推动扫黑除恶机制化、常态化,统筹推进《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工作。
对此,蔡军表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黑恶势力犯罪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长期积累、交织的结果,是一种长期性、现实性和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对其进行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专项斗争本质上是一种运动式治理,具有一定的期限,在治理期内虽然能够较好地实现眼前目标,但在运动过后,随着关注重心的转移,可能会不断反复。”因此,必须建立起稳定的长效机制,依靠常态化的综合治理模式,确保扫黑除恶能够转入机制化常态化开展,从根本上破解“黑恶势力犯罪屡打不绝”这个历史性难题。
蔡军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基础。推动扫黑除恶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还将为今后治理有组织犯罪提供稳定坚实的法治保障。一方面,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中国相关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制定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也是借鉴国际立法成果、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有效举措。“一直以来,如何有效惩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都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前述会议还透露,抓紧完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稿,建立智能公开的举报机制、“打早打小”的惩处机制、源头治理的防范机制、精准有效的督办机制、持续推进的领导机制、激励约束的考评机制等六大机制。
朱明勇强调,扫黑除恶中需要强化《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的理念,让“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在常态化的执法和司法当中并举、不偏废其一,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朱明勇观察到,传统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在此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又卷土重来,有看守所以涉黑案件的律师会见需要“办案机关同意”、“开具已经备案的证明”等各种名义,阻扰律师会见;有办案机关以案卷需要扫描为由,限制律师阅卷。然而,审查起诉期只有一个月,如果先花15个工作日扫描案卷,等到通知律师阅卷时,数百本案卷往往留给律师查阅的只有10天不到的时间,根本无法保障有效辩护。“还有法院以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为由,不准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些现象都值得重视。”
蔡军还认为,办案机关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应当全面调查涉案财产状况,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作用,为涉案资产建立统一的专门查询机制,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完善集中查询、冻结和定期续冻制度。
“应当完善涉案财产保管机构建设、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与涉案财产移送等制度,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以保证涉案财产处理的有效性、及时性与透明性。” 蔡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