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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解决原民代教师的遗留问题

2022-01-17 09: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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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丰碑。从解放初期到上世纪末期,特别是八十年代中期,在农村扫除文盲教育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他们不计报酬,任劳任怨,为基础教育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奉献出了大好的青春年华。

只是随着教育的发展,对师资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始治理和整顿民办教师队伍。从此有了“计划内”和“计划外”民办教师的说法。各省(市、区)也有了不同的任教年限的规定。“计划内民办教师”逐步被转正而“清零”,而“计划外民办教师”(任教截止日期之后)的相继被辞退,到2003年的全部“清退”离岗。

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从网友反馈的信息来看,将原民代教师纳入社保的也只有成都市、江西等省(市)四川凉州彝族自治区西昌市、云南省曲靖陆良县等极个别地方,制订和落实了原民代教师纳入社保的方案。

教人【2011】8号同时提到: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而原民办教师的问题已经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因此,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建立了以教龄形式发放养老金补助的制度。可是,受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计算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每年教龄补助有8元的、10元的、20元的,当然也有最低3元的福建省,还有最高26元的河北省、安徽省。就算是按最长教龄、最高补助标准,每月也就四五百元,这怎么能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物价涨幅相适应?

目前,教龄补贴是解决原民代教师问题公认的,也是普遍的方法。那么就要以増加原民办教师的养老金基数 ,即教龄津贴的标准为突破口。大家知道,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鼓励教师终身从事于教育事业,我国从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

当时的补贴是教龄满年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20元。

35年过去了,教龄标准还是一直没有变。按照最初教龄津贴占总工资的比例推算,目前的教龄津贴也应该调整为每月150元至200元。

原民代教师也是“人民的教师”,是他们撑起了农村教育的“半边天”。离岗和清退后,他们大多都已经过了花甲之年,很多人没有了经济来源,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应当按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上涨的因素,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保障政策,将他们的养老补助,即每一年教龄补贴提高至每月最低150元。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心灵得到极大的安慰,愉快而殷实的度过晚年生活。

责任编辑:bH_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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