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下面的最佳政策近日在部分地区落实↓
一.凡是曾经从事过新中国基础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底册档案的,(例如补助费,工资花名册等证据)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都应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社会保障待遇和下岗经济补偿政策。
二.凡达到各地规定退休年龄的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且教龄达15年(含15年)以上的,落实退养政策,应享受公办教师退休金待遇,并随公办教师退休金增长机制增长而增长。
三.对从教14年(含14年)以下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全部纳入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教龄视作缴费年限,教龄不足15年的部分一次性补足。允许自愿选择按每个教龄150元×教龄作为退休金,并随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增长而相应增长。
四.对因各种原因自购各种养老保险的,由政府退回其实际教龄部分或与现保险待遇合并计算月享受养老金额。
对已故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给其家属高标准经济补偿。
五.对目前仍然在岗的民办、代课、幼儿教师,应一律实行同工同酬,并按三部一办2011(8)号文件精神落实解决。
六.因政策性户口迁移的,如(买房、婚嫁等),应同样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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