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西安市“六个打造”奋斗目标,全面实施西安经开区“四新战略”,加快建设开放新门户、科创新引擎、产业新高地、都市新中心,打造国际一流创新型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制定三十六条高质量发展政策。
一、支持扩投资优结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条 支持工业和技改投资力度
对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投资额1%的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对年度完成1000万元以上投资的工业技改项目,在获得省、市支持之外,给予投资额1%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产业项目建设
对首次入库纳统且实现固定资产投资的产业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外资加大投资
对当年累计完成5000万美元、4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直接投资(FDI)的工业企业外资纳入商务部统计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产业协作配套
支持区内工业企业间加工协作、工业品配套,给予购买方不超过采购金额1%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区内“五上”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按照采购金额的15%给予购买方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支持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的生产性服务,给予购买方不超过服务费用5%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发展
支持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升制造业服务化水平,鼓励制造业企业向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新金融等产业链延伸。对获得中央和省、市支持的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支持额度给予25%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二、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升规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分三年兑现,每年给予10万元。对中途退库、退库后再次入库的,不再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产值跃升
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20亿元、10亿元和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其中,再给予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领导班子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对承担省、市“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按照省、市支持额度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从认定年度起,每年工业产值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年。
第十条 支持培育单项冠军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当年工业产值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工业企业降本增效
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3亿元并纳入成本费用调查的企业,其年净利润率较上年提高且工业产值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利润总额新增部分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其新增营业收入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鼓励区内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工业应用软件、工业中间件、工业互联网平台且成功应用于区内企业的,按照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军工企事业单位整迁至经开区,按其经济贡献,给予连续3年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军用标准的民口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民口企业承担军工科研、生产、维修、检测任务,按年度实际合同执行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三、促进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创新主体建设
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或研发投入强度不足2%但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最高400万元。
研发投入10亿元(含)以上的,在研发投入达到10亿元支持500万元的基础上,研发投入每新增1亿元,支持增加50万元,最高60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在研发投入达到5亿元支持200万元的基础上,研发投入每新增1亿元,支持增加50万元,最高300万元;研发投入1亿元(含)到5亿元的,在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支持100万元的基础上,研发投入每新增1亿元,支持增加25万元,最高200万元;研发投入500万元(含)到1亿元的,按研发投入基数1%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1%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类型认定,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同一平台先后获得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认定,支持金额给予补差。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类型认定,分别给予资金支持;同一平台先后获得同一类型不同级别认定,支持金额给予补差。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企业梯队培育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支持。经省级认定备案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表彰的,支持金额给予补差。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生态
鼓励双创载体建设,对获批为国家级双创载体,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为省级双创载体,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为市级双创载体,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资金支持,若获批为市级载体认定后再次获得省级载体认定,则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差额支持,获得省级载体认定后再次获得国家级载体认定的以此类推。对获得科技部国家级双创载体年度考核优秀(A类)的单位,给予双创载体的运营主体30万元的年度运营管理资金支持。
四、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规模跃升
对年销售规模过200亿、100亿和50亿元,且当年增速不低于15%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年销售额过200亿、150亿、100亿、50亿、10亿、5亿元且当年增速不低于10%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200万、150万、100万、20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限上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统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获得市级首批入库支持资金后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商业综合体、批发市场等运营主体挖掘企业资源,年内每净增1户限上企业(含大个体)且连续两年在库,支持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消费新业态
加快打造特色商业步行街、夜间经济消费聚集区、高品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项目建设期内建成并经过市区联合验收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跨境发展
对跨境贸易额较上年同比增长超过15%的外贸企业,其年国际货运、出口信保、贷款利息、境外展会展位费、国际认证等各项费用总计超过1000万元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再给予25%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对通过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验证纳入海关统计,年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在线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境内外参展
鼓励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行业展览展会,按照实际发生参展费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对项目期内新增纳入商务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统计系统申报的企业,申报合同执行额在10万美元(含)、20万美元(含)、3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系统报送执行金额(包括离岸和在岸)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较上年度增速在10%以上的企业,按照每100万美元支持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最高30万元。
五、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次培育
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质层(报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精选层(通过陕西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成功的,最高给予7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首发上市按照市级标准给予20%配套;首发上市企业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净额0.2%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按照首发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项目募投情况,将募集资金净额50%以上用于投资经开区项目建设的,按投资额0.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40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以及后续晋级精选层、转板到主板上市的企业,按照市级标准给予20%配套。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已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且融资资金用于经开区项目建设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对经开区上市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10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4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发展
对于在经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经开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运作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落户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市级政策的50%配套,每家机构最高配套50万元。
对于在经开区新设立且规范运作满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基金实际募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资金支持或管理团队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市级政策的50%配套,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累计最高配套50万元,配套资金按照4∶3∶3 的比例分3年兑付。
已落户经开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开区企业满一年后,给予其管理机构(注册地需在经开区)投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市级政策的20%配套,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配套20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地方金融发展
经开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经开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给予融资服务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市级支持政策中服务经开区企业额度的20%配套。
六、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入区落户
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租赁场地经营的轻资产文化类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购置或自建经营场地的重资产文化类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视企业入区后三年内经济贡献确定,最高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积极申创文旅行业认定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在市级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资金支持;对区内新评定的5A、4A、3A级别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文化企业实现突破发展
对于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在市级基础上,支持2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文化企业,在市级基础上,支持5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文化企业,在市级基础上,支持200万元。
七、促进建筑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发展
对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给予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至20亿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给予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至10亿元(含),且同比增长不低于20%的给予资金支持,最高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专业资质提升
对当年晋升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 支持建筑企业突破发展
对建筑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区内建筑企业在省内建设的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资金支持。
八、附则
政策兑现按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四新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三十六条政策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政策支持资金统筹安排,对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差额部分补差”原则执行。招商项目签订“一事一议”政策条款,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三新战略”引领万亿工业走廊“2+N+1”政策体系》《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 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措施》《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暂行办法》废止。政策兑现工作按照年度执行,并召开“扩投资优结构、促进科技创新、促进工业发展、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兑现大会。本政策可根据年度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2022年、2023年、2024年3个年度计算,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中国日报陕西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