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4月16日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森林消防局大庆航空救援支队飞行员宿舍楼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罚款5.277305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天眼查显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扬州宝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1.00%,后者系高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独资企业。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介绍称,公司正式成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一家集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工程检测、地产开发、建材经营、信贷金融、酒店餐饮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公司分别于2008年、2013年、2019年进行了三轮改制,系国有控股企业。公司下设12个区域公司,施工队伍遍及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山东等29个省、市、自治区,80多个大中城市。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江苏省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江苏省先进建筑业企业”、“江苏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江苏省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