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陈先生看新闻说甘肃省部分地区已成为疫情高风险地区,暂停游客接待,而本次旅行路线恰好有部分行程地点就在其中。出于安全考虑,陈先生找旅行社协商退费,但旅行社表示前期为本次行程安排已将定金预付当地酒店、机票等费用,无法退费。
因疫情原因影响行程,旅行社是否应当履行退费的义务?深圳市消委会法律部何宝媚表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因素(疫情)无法前往旅游,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可以与旅行社解除合同。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也同样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陈先生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于法有据。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经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消费者,并就不可退还的费用向消费者清晰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果本案的经营者不能提供预付当地酒店、机票等费用是已经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证据证明,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先期支付的旅游费用。
深圳市消委会提示,当下消费者外出旅游时一定要做足行前准备,特别是要详细了解当地疫情风险等级以及线路、景区交通、气象等官方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
同时,消费者要区别好“定金”和“订金”,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遇纠纷,注意收集好相关书面旅游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以便后期维权。 (记者 郭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