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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08 16:20:46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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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幸福人寿”)涉嫌违法行为,被苏州监管分局责令苏州幸福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州幸福人寿虚挂人力,2019年上半年苏州幸福人寿与4人签订了代理协议,但该4人未参加过公司的入职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日常不出勤,其工资卡和业务佣金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控制及支配。同时苏州幸福人寿虚列费用,将其他销售人员的部分业务挂靠在4人名下,对上述4人的部分业务佣金比例进行上调,虚发部分佣金并转至该公司工作人员关系人的银行卡上,从而套取相关费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苏州幸福人寿通过上述方式套取费用,用于二次分配、补贴经费支出亏空及渠道维护等。

虚挂人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幸福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列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幸福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幸福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据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显示,苏州幸福人寿银行保险部经理李建龙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针对虚挂人力行为,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李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针对虚列费用行为,决定对李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决定对李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

当事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2幢8楼

主要负责人:廖广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幸福人寿”)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虚挂人力

2019年上半年,苏州幸福人寿与4人签订了代理协议,但该4人未参加过公司的入职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日常不出勤,其工资卡和业务佣金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控制及支配。

上述事实,有苏州幸福人寿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排查报告,入职材料,相关人员电话调查记录及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虚列费用

苏州幸福人寿将其他销售人员的部分业务挂靠在4人名下,对上述4人的部分业务佣金比例进行上调,虚发部分佣金并转至该公司工作人员关系人的银行卡上,从而套取相关费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苏州幸福人寿通过上述方式套取费用,用于二次分配、补贴经费支出亏空及渠道维护等。

上述事实,有苏州幸福人寿工商营业执照和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外勤人员工资发放签报、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虚挂人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幸福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列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幸福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幸福人寿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

当事人:李建龙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20582198502******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琉璃街

职务: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幸福人寿”)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虚挂人力

2019年上半年,苏州幸福人寿与4人签订了代理协议,但该4人未参加过公司的入职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日常不出勤,其工资卡和业务佣金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控制及支配。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李建龙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幸福人寿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排查报告,入职材料,相关人员电话调查记录及调查笔录,李建龙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虚列费用

苏州幸福人寿将其他销售人员的部分业务挂靠在4人名下,对上述4人的部分业务佣金比例进行上调,虚发部分佣金并转至该公司工作人员关系人的银行卡上,从而套取相关费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套取费用,用于二次分配、补贴经费支出亏空及渠道维护等。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李建龙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幸福人寿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外勤人员工资发放签报、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虚挂人力、虚列费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李建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针对虚挂人力行为,我分局决定对李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针对虚列费用行为,我分局决定对李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决定对李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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