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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2021-09-30 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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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问】

甲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21年1月20日晚在某医院就诊的病历,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胡某与乙公司洽谈时,乙公司公关经理将其灌醉,乘机与其签订了违背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利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购销合同。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

《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而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是,我们认为,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确实明显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胡某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因此,不能支持其将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诿过于人。甲公司指责乙公司乘人之危,使法定代表人胡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合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签订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活动,甲公司无疑应当为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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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金融团队负责人,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2002年开始成为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金融及公司法律事务,业务范围亦涉及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业务,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培训等。服务过的客户主要有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农商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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