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预售款监管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需优化预售款支取条件,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分户账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多余部分资金,申请支取的多余部分资金可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预售成品住宅项目,根据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情况,将每套已售房源升级装修价款总额的50%且与开发企业信用关联后纳入监管,并按规定节点进行支取。
配建人才公寓房源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人才选房结束后可根据价格调整情况,据实申请调整监管额度。纳入区(市)县重点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后续批次预售许可时,参照《监管办法》规定的D级信用管理,监管额度上浮40%。
承办银行未按协议收存、支取预售款,或未通报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范围的监管资格,并将违反协议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对于承办银行监管资格被暂停的,其监管项目后续预售批次可另行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对于监管银行续约考核未通过的,1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通知》指出,非预售款监管银行或非承办银行接到属地监管部门等反映开发企业将购房款违规收存至该行开设的一般账户后,不予整改或不配合追缴资金的,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市住建局不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或属地监管部门不与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市住建局将其违规事项抄送四川银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记者孙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日,广东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指出,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第168号公布)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此外,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及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记者孙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